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巩固气、突破水、研究土”的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国家气、水、土三个“十条”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努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升环境质量和促进振兴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发挥规划约束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农村环保和青山工程”,建立健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机制,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农村、青山五大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完成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用环境质量改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辛福感。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在突出打好大气、水、土壤、农村、青山五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引导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和优化区域布局,助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
坚持监管执法从严。以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为重点,以落实排污许可制为主线,加快完善全过程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分行业、流域推行环保地方标准,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断完善环境治理机制。
坚持全民参与、合力推进。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推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5.2%;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6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7.67%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2%,。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9%,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
——2019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1%;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以上;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44%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20%以内。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
——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16%,劣Ⅴ类水体比例不高于1.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6.3%,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30.8%,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到2020年,全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1.推进能源清洁利用。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落实《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积极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使用,加快现有煤矿洗选设施建设。2018年,煤炭入选率达到100%,入洗率达到70%;2019年,煤炭入选率100%,入洗率达到75%;2020年,煤炭入选率100%,入洗率达到80%。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辽宁红沿河核电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21年和2022年各投产1台机组。研究制定支持清洁能源取暖的相关价格政策,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电供暖系统等技术,推动供热计量改革。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出台优惠政策,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2018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57%;到2020年,煤改电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力淘汰燃煤小锅炉。2018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2503台,全面淘汰县(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淘汰2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范围,2018年,配合环保部重点推动京哈高速公路和沿线城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依据环保部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推动各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的分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
3.强化散煤燃烧污染控制。加强禁燃区“散乱污”企业散煤治理,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2018年,完成“散乱污”企业取缔或清洁能源替代比例达到20%;2019年,达到50%;2020年,力争达到100%。推进禁燃区散烧煤炉具改造,到2020年,逐步实现洁净煤使用及环保炉具改造。加大省内动力及冶炼用煤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每年开展15批次左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到2020年,实现动力及冶炼用煤产品抽查全覆盖。加强散煤流通质量检验,逐步取缔各市禁燃区内散煤网点销售。2020年全部取缔,严禁散煤流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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