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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0-09 14:09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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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执行标准确定原则见本指南“6验收执行标准”部分、验收监测内容确定依据、工况记录要求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见本指南“6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部分。

  5.2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核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核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包括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去除效率监测结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5.2.1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5.2.2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验收项目概况、验收依据、工程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监测报告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

  6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6.1工况记录要求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推荐的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见附录3。

  6.2验收执行标准

  6.2.1污染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是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相关措施,原则上采用当时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当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包括的污染物排放时,可按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执行标准。

  6.2.2环境质量标准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涉及环境质量评价的,其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应按最新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

  6.2.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考核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考核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6.2.4特殊因子评价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进行参照评价。

  6.3验收监测内容

  6.3.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监测

  对以下环境保护设施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6.3.2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对以下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或总量核算:

  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其他要求的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3)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厂界噪声;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3.3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主要涉及如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环境土壤质量等的监测。

  6.3.4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污染物;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或其他生产中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特征污染物;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涉及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5)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己产生影响的污染物等。

  6.3.5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不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对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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