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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十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6-04-27 15:3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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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实施方案(浙江版水十条)的通知,内容如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加强G20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我厅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市年度计划,细化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并于2016年4月18日前将本市年度计划报送我厅,同时报省治水办备案。

联系人:林广,章少坡;联系电话:28059396,28869080。

附件: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实施方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6年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加强G20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治本导向、需求导向,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省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以上比例达到74%以上;省控劣五类水质断面控制在5.5%以下;设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基本达标(杭州、嘉兴除外);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2016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实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推进解决部分江河源头县饮用水仍采用单一河道型水源的现状,加快县级以上城市备用水源建设,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实施“千厂万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农村饮水提质增效,2016年新增改善70万人饮水安全水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机制。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二是加强重点水体治理。编制实施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运河等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6年工作计划,流域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2016年水环境治理目标、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全面推进平原河网及金华江、东阳江、鳌江、运河等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治理。

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断面,各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深入实施浙江省劣Ⅴ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按照“一点一策”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控制在5.5%以下。

巩固深化“清三河”,继续大力开展“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建立完善“黑臭河”定期不定期抽测复查机制,切实加强“清三河”长效管理,严防反弹。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完成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总数40%以上。省建设厅会同省治水办、省环保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全省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治理情况。完成2000公里河道综合整治。

三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扎实推进象山港、三门湾和台州湾区域污染治理。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确保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快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力争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

研究开展设区城市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工作。沿海各市分别制定“十三五”岸线整治修复分年度计划。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全省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继续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启动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

五是加强良好水体和湿地保护。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东钱湖、长潭水库等19个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十条目标责任书考核的Ⅰ、Ⅱ类水质断面制订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订水质稳定方案。

以流域为整体集中连片推进,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全面改善河湖水域生态环境。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加快推进开化县钱江源等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组织编制增殖放流“十三五”规划,2016年在全省近海和内陆水域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22.9亿单位。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按照“培育一批领跑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总体思路,编制实施“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氮肥、酸洗、砂洗、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巩固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编制“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制订年度实施计划,2016年累计完成清洁化改造总任务的10%。培育示范企业、园区19家。积极推进浦江水晶、挂锁行业园区、海宁黄湾中小企业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设,集聚一批小散企业。继续消减一批危重企业,全省计划削减特色行业污染企业不少于500家。

二是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

三是加强低小散企业治理。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为重点,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百千万”计划。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以提高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达标排放率为目标,建管并举,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计划对7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级A提标改造,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两大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

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配套人工湿地,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排入Ⅴ类及劣Ⅴ类水体、未达到“水十条”考核目标水体的,新建、改造污水处理厂要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力争达到地表水Ⅳ水质标准(除总氮)排放。全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立方米/日,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厂运行负荷率有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3个百分点。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行,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管理。

二是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于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新增污水管网2000公里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省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组织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执行情况回头看,依法关闭禁养区内反弹复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全面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生态治理扫尾工作。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下和水禽1500只以上养殖场的扩面整治,其中生猪户均存栏5头以上的39个县(市、区)需制定“一县一策”整治方案和验收办法。

完成87个畜牧业县三级(县、乡镇、村)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机制和24个生猪重点县线上智能化防控网络平台建设。加快生态美丽牧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美化、洁化、绿化要求。研究制定畜禽养殖环境准入与退出意见,全面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继续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三大工程实施,持续整治甲鱼温室、水库施肥养鱼、沿海港湾小网箱等重点领域的污染,大力推广池塘循环水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进一步发展洁水渔业、稻鱼综合种养、浅海贝藻混养等生态高效的模式技术,研究制定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以及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环保农药替代等集成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小麦、水稻、玉米)肥料利用率达到37%。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大力培育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氮肥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2%,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减1.5%。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模式,继续推进农业品投入废弃包装物基本回收处置工作,逐步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要求,继续抓好隐蔽工程、终端工程和接户工程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农村生活污水应纳尽纳、应集尽集、应治尽治、达标排放。2016年,全省新增完成89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生活污水治理村4000个,受益农户80万户以上。

积极开展对2013年前已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2016年实施提标改造村500个。落实“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抓好已投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管护。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推进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的“垃圾革命”,2016年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村200个。

(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加快推进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淘汰落后老旧船型。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环保、港航、海事、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

二是加强港口码头污染治理。加强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等相关单位的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建设,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等相关单位所在的设区市,2016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成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建设方案。

三是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船舶检验部门要加强运输船舶的防污结构和设备设计图纸审核及检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港口安全设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运输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强化船员环保意识。

加大巡航力度,改善通航秩序,运用船舶综合监管系统、AIS、CCTV、GPS等信息化手段,对进出港口的危险品船舶实施动态跟踪和有效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视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污染物监视监测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是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涉水涉污行业、企业为重点,主动扩大行业范围、提高淘汰标准,加速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退出。2016年全省力争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整治提升“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万家,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三是推进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推进全省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6年底,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2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到2016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700家。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是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6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95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提高用水效率。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控制在46立方米以内。力争2016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均同比下降5%。创建节水型企业30家,完成工业节水治水相关技术改造投资700亿元。

在重点用水行业中,选择一批用水大户,开展节水型示范企业创建试点,推动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耗水企业和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全面落实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开展一批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加快节水器具更新改造,到2016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

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6年,设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县级城市力争达到12%的国家标准。加强“三条红线”管理,不断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覆盖范围,到2016年,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达到8个。以农业“两区”为重点,推进“四个百万”节水灌溉工程,2016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4。

三是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八)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设区市和1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等能力逐年提高。

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制订完善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四是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等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石油平台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

自2016年起,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九)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收费机制。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县级以上城市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意见,积极探索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收费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机制。加快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水权交易机制。

三是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四是健全信息公开报送制度。2016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省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动态更新。每月6日前,向省治水办报送上月的重点任务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十)深入实施“河长制”。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切实落实各级河长“治、管、护”职责。着力加强对镇村两级河长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完善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河道排污口(排水口)规范化标识制度。

严格执行河长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刷新相关公示信息。进一步加强河长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河长制APP及微信公众平台”等相互结合的河长制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的重点项目推进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深入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落实水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责任。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问责措施。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实施河长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发挥科技作用,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各市要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制定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考核办法、保障措施。

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省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按照中央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要求,组织储备库中相关项目积极参与竞争,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各市年度计划制定、推进全过程指导、督促和检查,年终对各市提出考核意见报省环保厅。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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