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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

专家单位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专家职位 主任
擅  长 电力、新能源、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与收购、项目融资、境外资本市场、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专家领域 水业政策,水业市场,投融资,法律,财务

个人简历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的王卫东律师是该所的合伙人,‌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王卫东律师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在多个社会职务中担任要职,‌包括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他的专业领域广泛,‌涉及多个行业,‌并曾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

社会职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北京市朝阳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吉隆坡区域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

所获表彰及荣誉事项

《Asian Law》 年度“杰出商业律师”

《Asian Legal 500》推荐律师-2005

中国水网举办的2006年水业评选中,被推荐为“2006水业大律师”

2008年度被中华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2009年度“杰出律师奖”

ALB LAW AWARDS 2009年度“最佳中国交易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11年度“北京市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中国上市公司企业联合会2011年度“中国优秀律师”

英国《国际公司事务》(Corporate INTL)杂志“The 50 Best Lawyers” in China /中国杰出律师50人

China Law&Practice-- Corporate/M&A-- Leading Lawyer 2014

钱伯斯2014年竞争法与反垄断领域的“杰出律师”推荐

钱伯斯2014年能源与自然资源领域的Band 1“第一等”的律师推荐

InterContinental Finance Magazine评选的2014年度杰出律师

工作经历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博世西门子股份公司、瑞士ABB公司、美国AT&T公司、通用电器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美国IBM公司、挪威船务公司、新加坡胜科公用事业公司、新加坡胜科能源公司、美国AES公司、美国南方电力公司、美国INTERGEN公司、ISQ GLOBAL INFRASTRUCTURE、SL Power Electronics Corp.、美国ELPASO公司、英国电力公司(National Power)、日本进出口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挪威出口信贷银行、香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法国电力公司、中国深圳三九企业集团、秦山核电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煤炭建

个人业绩

全国第二批示范项目、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专家组行业评审组组长;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政府与社会资本技术援助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项目、韩城轨道交通项目、北京市第十水厂A厂项目、高安屯医疗垃圾处理BOT项目、宁波镇海垃圾处理BOT 项目、广西来宾B厂电力BOT项目—中国第一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BOT项目、长沙BOT(2×300MW)项目—中国第二个经国家正式批准计划采用BOT形式的电力项目、福建湄洲湾2×350MW 火力发电BOT项目等。 1、 韩城市悬挂式单轨交通机场至古城段一期PPP项目 2、 河北安平垃圾发电项目PPP项目

学术著作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发表于《外交学院院刊》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于《首都律师论坛》第一卷

Problems with Wholly Foreign Owned Infrastructure Project 发表于China Law & Practice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发表于《中国水网》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关于“并购”的几点变化 发表于法律期刊

《Legal Framework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ese Mineral Industry》发表于ChinaLaw & Practice Business Law

《New Stipulations Expanding Investment Channels for Infrastructural Development Projects》发表于ChinaLaw & Practice Business Law

《Legal Supervision of Investment in China’s Hydropower Project》发表于ChinaLaw & Practice Business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