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7-20 14:26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薛涛
近日,为落实“水十条”,受国家发改委委托,E20环境平台展开对“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条款”可能存在“阻碍环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的意见征询。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的大基调下,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富于创新色彩同时又紧跟国家改革方向的文件;但是,细细分析,其中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尤其某些文件背后隐藏着从地方利益出发、狭隘又“地方保护”的一贯思路;当然,有些是对国家某些新政策和词汇未能完全吃透把握,存在“误读而误用”的原因。
以河北《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例,第五条第(三)款提到:
有选择地引进一批知名环保企业集团。围绕解决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矿山环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难题,开展定向招商,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环保企业集团,采取设立分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设厂,提供集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治理服务。
细细分析该条意见,我们可以发现两点颇具代表性的问题:
1、对国家改革中新概念的误读
由于目前的第三方治理涵盖范围较广,从2014年国发69号文来看,既包含了工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委托运营,也包括市政环保设施的投资运营,还包括环境修复等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而后两者,恰恰与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推动的PPP(包含特许经营)方向相一致。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PPP(含特许经营)的投资运营商应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不少于两家(最近的细则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来确定。然而,尤其对于包含污水厂等在内的市政环保设施PPP项目,依据2004年建设部126号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2015年国务院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要求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选择投资运营商。
国务院2015年25号令:“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而上述意见中的“水土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领域”采用定向招商,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投资运营商,这不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是其对“公共服务在PPP概念下转移的核心理念”不够熟悉的表现,也凸现出地方政府面对“第三方治理”、“特许经营”、“PPP”、“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多个国家新政策词汇时的迷惑。
编辑: 李晓佳
目前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攻读博士学位,此前分别在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硕士生校外导师,天津大学特聘讲师,并兼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的定向邀请专家,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注册专家(基础设施与PPP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化学品和废物环境管理智库专家、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特聘专家、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产业政策与集聚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垃圾焚烧专家委员会委员。住建部指导《城乡建设》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工程》杂志编委、财政部指导《政府采购与PPP评论》杂志编委,并担任上海城投、中建环能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PPP专业领域,薛涛现任清华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PPP专委会秘书长、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第一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PPP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国合中心PPP专家库成员、中国青年创业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智库成员、中国城投网特聘专家等。
20世纪90年代初期,薛涛在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负责世界银行在中国的市政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其后在该领域积累了十二年的环境领域PPP咨询及五年市场战略咨询经验,曾为美国通用电气等多家国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领域的投融资、产业发展和市场竞合格局有着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着力于环境产业与政策研究、PPP以及企业市场战略指导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