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政策类型 | 指导文件,规划文件 | 颁布日期 | 2019-01-07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件号 | DB 11/ 1612—2019 | ||
关键词 |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 | ||
摘要 | 标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生态的问题”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对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鼓励回用、生态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再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