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经济部水利署核发配合取缔中央管河川砂(土)石盗滥采奖励金作业要点》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5-11-16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经水政字第09406004480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经济部水利署经水政字第09406004480号令修正发布第2、9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二、配合执行取缔盗滥采案件,每案最高发给奖金新台币(以下同)五十万元,其核发奖金之条件及额度如下:(一)查获盗滥采行为人,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核发奖金十五万元。同时一并戒护行为人使用之设施或机具至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