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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管河川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2005-07-20
发文单位
文件号 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
摘要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40460572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县(市)政府依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许可办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兼供土石作业,其采取土石使用费得依前条收费标准之金额减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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