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离岛供水营运亏损补助办法》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5-12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第6条 离岛自来水营运单位或自来水合作社于各年度结束后,应编列决算书,提报上一年度售水亏损额度,向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申请拨补;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初审,核拨亏损额度七成之经费。其亏损余额之拨补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5-12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07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第6条 离岛自来水营运单位或自来水合作社于各年度结束后,应编列决算书,提报上一年度售水亏损额度,向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申请拨补;中央自来水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后三个月内完成初审,核拨亏损额度七成之经费。其亏损余额之拨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