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11-12 |
发文单位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 ||
文件号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
摘要 |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12日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蓄滞洪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