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26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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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