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18 |
发文单位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
文件号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 ||
摘要 |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