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04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三、第十六条修改为: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4-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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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三、第十六条修改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