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我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主体的通知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11-18 |
发文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津政发[2002]77号 | ||
摘要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97]90号)和《关于修改批转市节水办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用水检查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8号)规定的我市节约用水管理主体变更为市和区县节水主管部门,并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