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1-04-1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自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1-04-10 |
发文单位 | |||
文件号 | |||
摘要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