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9-05-10 |
发文单位 | 水利部 | ||
文件号 | 水政法[1999]231号 | ||
摘要 | 各流域机构: 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9-05-10 |
发文单位 | 水利部 | ||
文件号 | 水政法[1999]231号 | ||
摘要 | 各流域机构: 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