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投资国有自来水公司的模式探讨
外商股权投资国有自来水公司的模式探讨
李凌 王会峰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本文重点探讨了三种外商通过购买产权方式投资国有自来水公司的模式,并对其优缺点进行了说明。其中,股权剥离模式则是结合2006年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提出的一种创新性的操作模式,希望为国内项目的实际运作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1.前言
作为我国最后几个开放度较低的经济领域之一,城市供水行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步被政府放松了管制。伴随着城市水价的大幅攀升,城市供水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人,除法国、英国之外,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西班牙及美国的水务公司都在试图进入中国市场。本文将重点分析和探讨外商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投资国内自来水行业的交易模式及其优缺点。
2.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规定,“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都必须由中方控股。上述规定实质上限定了外商如以股权合资方式投资自来水公司(含管网资产),控股比例不能高于50%。为规避此政策限制,国内也有部分自来水公司采用出售除管网资产外的可经营性资产并与外商投资者组建新的合资公司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自来水行业,新合资公司可由外方控股,但此种方式不是外商通过购买产权来投资自来水公司,因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同时,虽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属于鼓励类,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没有完成政策衔接前,依旧无法解决外商控股自来水公司(含供水管网)的问题。
然而,从最近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06年基础设施投资重点等行业政策动态可以看出,开放自来水管网领域的投资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样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行业,西气东输工程管道建设经营和改造已从限制领域转变为外方控股比例不受限制,呈现出全面的对外开放态势,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自来水管网领域逐步开放是可以预期的,并可能很快就成为现实。
3.几种主要的模式
虽然我们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外商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不再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但在此之前,我们仍然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指导目录来设计和实践外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自来水公司的投资的模式。以下我们将总结在实践中的几种常见模式,并尝试设计一种为新公司法所允许的理论投资模式。
3.1直接投资模式
这种模式较为常见,是指外商投资者直接受让不超过49%的自来水公司产权/股权,并与自来水公司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组建新的合资公司。双方获得与出资比例相一致的表决权和收益权。
图1:一般模式交易结构图
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政府掌握了合资公司的控股权,可以相对容易的实现对公司的各项监管。缺点在于外商可能无法顺利的贯彻自己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理念,不利于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公司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那么,相对其他可以取得控股权的项目,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将会有所降低。
3.2间接投资模式
这种模式是外商投资者通过与国内投资人组建合资性质的项目公司(外资控股)来受让固定比例的自来水公司国有产权,并与原国有产权出资人共同组建新的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出资双方获得与出资比例相一致的表决权和收益权。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2:联合体模式交易结构图
由上图可以看出,当A和B分别大于50%时,外商投资者即可实现对整个合资公司的实质控股,同时,外商投资者实质拥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A和B的乘积,只要控制此比例低于50%,即可不违反国家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外商投资者可以更加便利的贯彻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方法。缺点在于整个交易流程步骤较多,手续繁杂,参与主体较多。尽管外商投资者对合资公司实质控股,但在项目公司内部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协调。因此,如非出于行业业绩或投融资能力等方面的需要,投资人通常不愿意采用此模式。
3.3三权分离模式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权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按出资额分配。因此,可以考虑尝试采用一种新的投资模式:国有资产出资人出让49%的自来水公司产权,但转让价以净资产的70%为下限(这里列举的各种比例是为了更加直观的说明问题,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做相应调整)。外商投资者在获得自来水公司49%的产权后与原国有资产出资人联合组建新的合资公司,并拥有合资公司49%股权、70%表决权和70%收益权。如果外商投资者希望最终取得与出资人一致的股权,那么可以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约定,一旦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供水管网的政策放开后,原国有资产出资人可将其名下31%的合资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外商投资者。
图3股权剥离模式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在本模式下,外商投资者仅获得了自来水公司49%的产权,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本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根据新公司法采用的三权(股权、收益权、表决权)分离模式,有效解决了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与当下国家法规的矛盾,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合资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可提升中小规模项目的吸引力。
本模式的缺点是不利于政府实施合资公司内部的监管,要求供水行业监管部门必须迅速转变监管方式,从直接参与经营转变为对供水水质、水压、服务、价格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在该种模式中,合资公司章程的设计也将相对复杂。
4.小结
本文重点介绍了外商股权投资国有自来水公司的几种主要模式,并分别分析了其各自的优缺点。同时,不同的投资模式适用于有不同吸引力的项目。对于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资产状况相对较好(即有较强吸引力)的国有自来水公司产权/股权合资项目,外商投资者可以考虑采用直接或间接投资模式参与。对于吸引力不强的国有自来水公司产权/股权合资项目,政府方在设计项目交易结构时则需要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来充分考虑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尝试选择三权分离模式以求外商投资者竞争充分及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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