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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漏失率的居高不下看完善供水管理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1-10-01
来源 管道漏损控制研讨会
作者 王耀文,戴景玲
关键词 漏失率 供水管理 必要性
摘要 王耀文   戴景玲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众所周知,不论是产销差率(生产的总水量与销售水量之比)还是管网漏失率或称为管网漏损率(生产的总水量在扣除了由于计量仪器的质量而造成的计量误差后与管网的漏水量之比)都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   1.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供水企业的生产 ...

王耀文   戴景玲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众所周知,不论是产销差率(生产的总水量与销售水量之比)还是管网漏失率或称为管网漏损率(生产的总水量在扣除了由于计量仪器的质量而造成的计量误差后与管网的漏水量之比)都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
  1.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供水企业的生产需要而允许使用的水量如:城市消防用水,上水管道的冲洗用水及供水企业自身的用水等。
  2.经水表计量的各种用水。
  3.由于管网自身质量造成的水量损失。如;管网老化,管材质量,施工后遗症等等。
  4.未经允许和计量的水量损失如:窃用消火栓用水,野蛮施工带来的管网破坏,私自偷接管道用水等。
  对于上述前三部分的用水,主要是供水企业的自身行为或供水企业可以控制和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的。如第三部分中的管网漏失,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检漏查漏工作的力度及早发现和解决。另一方面,对于管网老化的问题,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确定不同管材的使用年限,到达使用年限后要及时给予更换。对于管材质量的问题可以在管道安装前做好选材工作,尽量使用那些质量好,耐久性强,便于管理维护的管材,对于施工后遗症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施工质检和监督监理力度来加以解决杜绝和避免施工后遗症的发生。而对于第四部分的水量损失则是令供水企业十分头痛,管理十分困难,本文想重点就此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未经允许和计量而使用的水量以及造成水量损失的几种表现形式;

  1.盗用消火栓用水。
  盗用消火栓用水,目前已成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有利用洒水车盗用的,还有利用水龙带直接盗用的,不仅是环卫部门、园林部门,其他的施工单位、物业单位也都在接用消火栓用水。这里有舆论导向上的问题(只宣传结果性的好的方面,而不注意带米的后果和反面作用),也有对水法的宣传教育方面的问题、普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有时我们发现洒水车盗用消火栓取水时,洒水车司机根本就不懂水法,不知道消火栓不能随便动,随便用,更不用说还要交水费,罚款了。更有管理上的问题,比如:消火栓取水大部分都是洒水车取水。而全市的洒水车数量据不完全统计有人约800多辆;总吨位6000多吨,每日按每车取水5次,将有30000吨水量流失,而我们的消火栓管理远远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每月仅能收回70000多吨水量,也就是说仅有的7.8%消火栓用水收了费,而大部分都损失掉,没有收到水费,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盗用消火栓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一些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利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方式,超标准使用消火栓进行城市道路的清洁喷洒降尘丁作。
  (2)一些城市道路施丁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的一些施工用水,未经许可接用消火栓用水。
  (3)由于环保的要求,各种城市施工单位私用消火栓进行施工现场的除尘尘工作。
  几天前,从北京的一家主要报纸又看到一条消息,北京建工集团为了做好施工现场的降尘工作,新近投入了200辆洒水车。舆论界和环保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新投入的200辆洒水车既没有到我单位办理任何接用水手续,又没有安装水表,而其中多数都是接用城市消火栓用水,仿佛城市消火栓是随便用的。丝毫没有一点基本的水法观念。
  (4)一些园林,绿化部门未经许可,未经计量用水车接用城市消火栓进行园林,绿化的浇水工作。
  (5)一些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接用消火栓进行管道的冲洗工作,如上水管道,热力管道,雨污水管道等。
  2.一些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任何接用手续,未经许可,私自从城市管网上接管用水。
  如我们发现的社会上的个别人,出于盈利的目的,私自给北京豆各庄地区的居民住户和农贸市场等从管网上接水转售,造成水费的大量流失,严重侵害了供水企业的利益。鉴于这起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罪的数额较大,现犯罪人已被检察院依法起诉审判。
  3.城市市政施工建设单位野蛮施工,不听劝阻,不服从供水企业的管理,将供水管网破坏,造成供水中断,大量水量流失,给国家和企业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我们的供水管理部门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但由于人员、时间、执法管理力度等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很理想,特别是在管理上,由山于法制的不完善,造成管理无力度,无效力,即使抓到和发现这种盗用水或破坏管道的情况,往往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有关责任单位,不能造成触动而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

  由国务院发布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对于资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对于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公共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对于擅自拆除改装或改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城市供水条例,这里没对盗用消防设施用水如何处理的明确说法,处以罚款怎么罚?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贡任方许多都是企业行为,都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利益,企业和上级机关又怎么可能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呢?
  在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中,对擅自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或除紧急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因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供水事故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对擅自安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这个较为具体供水条文中,同样存在一个执法权的问题,罚款由谁罚,损失如何赔。因此,不论是城市供水条例还是北京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在使用和执行小,都存在极大的难度和不可操作性,难以成为制约违章或违法行为的依据。

三、管理的现实状况

  由于自来水公司是一个企业,按照政府的规定,企业没有执法权,因此,尽管有《城市供水条例》和《北京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但供水企业发现损害供水企业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上面所讲的五个方面的行为,供水企业仍然无法进行执法管理,而只能将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接程序上报。山于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原供水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公用局撤消了。自来水企业的行政管理权山市政府城建工委管理,自来水企业的业务管理权由市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而市政管委会由于人员编制原因,又不能实施具体的执法管理。因此,供水法规的先天不足,不完善,加上执法监督检查管理的不得力,造成当前盗水现象愈演愈烈的局面,不仅给供水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影响了职工群众的情绪和检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那些私接水的情况和野蛮施工造成管道破坏的情况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又以保安定保施工K期和进为由,不愿大张旗鼓地旗帜鲜明的支持供水企业的作法。也使得供水企业的执法管理难。

四、我们的对策和想法。

  针对上述情况由于完善供水立法丁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采用坐等的方式,不利于供水企业的管理与发展,因此,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
  1.为防止非允许盗用消火栓的情况我们与消防部门合作,研制了一种消火栓防窃水装置,并已开始在管网中现有消火栓上进行加装和改造,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盗用消火栓的现象开始卜降,一些过去靠私用消火栓水量的单位(既有施工单位,又有园林,环保部门)找上门来要求办理临时租用消火栓手续。
  2.由于城市洒水车的不断增加,为控制洒水车盗用消火栓用水,我们在原有清洁车辆保洁公司洒水车上安表的基础上,开始在其他企业,单位自备的洒水车的安装水表,进行水量计量,堵塞部分管理上的漏洞。
  3.成立供水槽察大队,对水费拖欠和私接私用消火栓和管网进行供水的给予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认为和呼吁,尽快完善供水管理的立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使参与立法的代表们能够认识到管网漏失问题,不仅是供水企业的自身的行为,不仅仅是企业经营、效益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宝贵的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要把这个问题提高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高度来认识,这不仅是供水企业的事,也是全社会,各级政府的事,是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大事;同时,也建议,在完善供水管理立法工作中,有关立法单位,能多听一听供水企业的意见,使我们的立法工作能更切合实际,便于使用和操作,真正起到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目的。使供水管理卜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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