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污水处理厂电价问题的函》的通知
郑价工〔2007〕19号
各县(市)物价局,郑州供电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厂电价问题的函》(豫发改价管函[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厂电价问题的函
豫发改价管函[2007]371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环境保护,现将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污水处理厂投产一年时间内,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由污水处理厂自主选择,投产一年后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污水处理厂,可以和当地电力部门协商,加装负荷计量装置,投产一年内按实际用电负荷收取容量电费。
三、已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污水处理厂投产一年内,其生产用电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污水处理厂自己选择。
四、污水处理厂,要在准确预计用电负荷的基础上报装变压器容量,通过科学组织生产、合理用电,减少电费支出。
五、本文自2007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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