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广西各级卫生部门开始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工作,1997年卫生部、建设部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后,市政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建设部门的配合下,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要求,对市政供水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对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水质质量,保障市政供水饮水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区只有76.98%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市政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则有80.39%开展市政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目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根据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制订面向全区的城市饮水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地执行,努力履行职责,构建起全区城市饮水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的现状。二十世纪80年代,广西有计划地开展了农村饮水卫生的专项调查,获得了大量调查数据。2005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立起由20个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组成的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络,2006年将监测网络扩大至33个县(市、区),设立了678个有代表性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点开展水质监测,获得2万多个水质监测数据,监测信息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2007年,又将我区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络扩大至43个县(市、区),设立近1000个水质监测点。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一、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未能全面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保障,监测覆盖面低下,难以及时全面反映和发现饮水污染和安全隐患。多年来,由于各级政府财政困难和认识问题,几乎从中央、自治区、市到县级政府均没有将城乡饮用水监测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自治区爱卫办和卫生厅本级从2005年开始,仅从卫生系统内部的预算中挤出20-40万元作为初步构建农村饮水监测网络工作启动经费,各市县城乡饮水监测经费几乎是零),作为执行水质监测检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CDC)则难以全面履行这一重要的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表现在:一是难以按照“国家城市饮用水监测方案”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和频次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全面的监测,各市县饮用水污染物动态变化的状况不清楚,也就无法对城市供水进行风险分析和预警;二是由于没有财政经费,CDC开展水质监测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仅作为有偿技术服务,多数供水单位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水质监测工作(不愿交纳水质监测经费),导致城乡饮水监测覆盖面低下;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也没有把水质监测检验经费纳入其预算中,无法对每个工程的规划前和工程验收时开展水质监测检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常规监测检测更是无法开展,卫生部门不掌握其卫生现状,留下了供水安全隐患。供水安全不仅仅是企业行为,事实上它甚至比食品安全更为重要,是公众最基本的公共卫生产品,因此,建议由政府把水质监测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买单)并委托政府权威的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水质监测检验,以及时发现供水的质量及污染问题,并通过政府行为督导和支持供水单位解决这些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二,仪器装备落后,我区各级CDC水质监测检验能力与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有较大的差 随着国家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广西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的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在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较强,已有94项指标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占88.68%;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平均仅有40项指标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占37.7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是平均只有29项指标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占27.36%。因此我区政府的公共卫生机构还不能满足新标准对检验能力的需求,尤其是市、县CDC差距更大!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水质监测检验仪器设备,新的标准面临很多新的水质指标,对仪器设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应从保障饮水安全的角度,加大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设备的投入,加大对人力资源的培训,以满足饮用水卫生监测的需要。
第三,职责不清,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表现在:一是,建设部门主管城市供水,但其没有要求由卫生部门适时开展城市供水监测来加强对城市供水单位的监管,很多市、县水厂对卫生部门的监测监督工作不予配合,政府也没有形成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的机制,这些都成为卫生部门难以有效开展水质监测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水利部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也缺乏必要的部门间协作机制,没有形成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制度。表现在,从水源的选择、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工程竣工验收等等,均没有卫生部门参与,没有过多的考虑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学问题,及其与饮水安全之间的密切关系。工程选址和设计不合理;工程竣工后未进行验收就进行供水等,给饮水安全埋下隐患。建议国家出台和建立操作性强的城市饮水和农村饮水卫生管理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和协作政策与工作机制。
第四,饮水卫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仅依靠建设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来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和二次供水企业饮用水进行管理,管理力度小,影响范围窄,给管理部门造成较大难度。《传染病防治法》个别条款虽然提出了供水企业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但主要限于介水传染病而言,对非生物指标就没有规定,而且内容不多,操作性不强;同时更令人担忧的是对于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目前还存在法律真空,无法实行有效监管。因此,亟待提高保障我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地位,建议由国务院颁布一部国家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监测条例,要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虽然目前在我区已经构建起由43个县(市、区)组成的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络,但也仅覆盖了46.74%的县(市、区),且每个监测县仅设立20个左右的水质监测点,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区农村地区饮水水质卫生现状。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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