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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保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时间:2007-08-25 01:03

来源: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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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方针,有序、有度地做好各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坚决把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的环境保护准入关,近日,江西省环保局向全省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江河源头水保护区、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干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和湖库区域禁止新建直接排放废水的化工中间体、农药、电镀、制革、印染、造纸、焦化、染料等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在城镇规划区内,居民区、疗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主导风上风向禁止新建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中间体、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熟料等大气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选址、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项目;禁止建设现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SO2、CODcr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通知》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区域限批:1、已无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区域或市、县(区);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分解落实、未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减排项目未完成或进展未达计划要求、SO2和CODcr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河流出境水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市、县(区);3、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今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两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县(区);4、2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县、区;5、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的市、县(区);6、未开展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

  《通知》要求,对存在下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之一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暂缓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2、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3、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排放标准;4、外排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5、污染严重且限期治理任务未按时完成;6、未按规定依法缴纳排污收费的;7、以“试生产”为由拖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8、群众反映强烈且污染严重的。

  《通知》最后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为江西的绿水青山和可持续发展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对违反《通知》要求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移交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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