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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项目审计结果

时间:2007-03-20 17:21

来源: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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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号(总第13号)(下)  

部分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项目审计结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对水利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和湖南、湖北等15个省(区、市)2002年至2003年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抽查了15个国债投入较多的水利项目。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这次审计资金总额716.46亿元,其中,国债资金318.08 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98.81亿元,水利建设基金20.4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等279.12亿元,审计资金占2002年至2003年全国水利建设投资总额的77%。

  审计结果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近年来水利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建成了一批重点水利项目,提高了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重点水利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水利主管部门采取了许多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的措施,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总的是好的。但审计也发现,水利资金和水利项目管理、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这次审计查出滞留资金35亿多元,其他违规金额近14亿元,共占审计资金总额的7%。

  (一)三分之一的项目未按期建成,少数项目存在质量缺陷。

  1.抽查354个项目,其中有109个未按计划建成。逾期未建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前期工作薄弱,设计变更多;二是配套资金未落实,在抽查的15个省(区、市)中,除广东、浙江两省落实较好外,其余13个省(区、市)有近119亿元配套资金未落实,占应配套的65%;三是投资计划批复及转发不及时、管理环节多。如山西省2003年应完工的20座病险水库,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实际仅完成8座,而且其中7座未达到设计要求,难以实现防洪、供水等预期目标。

  2.抽查305个项目,有21个存在质量缺陷。其主要原因:一是勘察设计工作深度不够;二是违规转分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三是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四是管理粗放。

  (二)35.85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被滞留,12.64亿元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

  1.截至2003年底,水利部及7个流域机构滞留资金13.85亿元,15个省级水利机构滞留22亿元,共计35.85亿元,占当年水利资金总额的11%,其中滞留一年以上有11.82亿元。其主要原因是,计划、水利等主管部门对一些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安排预算资金。此外,应急工程多、施工季节性强,客观上对水利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如黄河下游治理、怀洪新河续建工程等10个水利项目共结存闲置中央水利建设资金24亿元,部分资金闲置长达5年,投资效益难以发挥。

  2.12.64亿元水利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这次抽查的388个项目共挤占挪用资金10.12亿元,其中78个项目通过办经营性实体、违规提取管理费、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以及编造虚假工程资料等手段挤占挪用水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建楼堂馆所和发放补贴奖金等。1998年至2003年间,陕西省财税部门从筹集的水利基金中提取业务费1.22亿元,占全省同期征收水利基金总额的10%,大多用于发放职工补贴、奖金。抽查25个项目因管理不善、工程返修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2.52亿元。

  (三)违规征地28.7万亩,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征地补偿款8.59亿元。

  抽查186个项目,有25个违规征地28.7万亩,其中27.3万亩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其余为地方政府化整为零越权审批或扩大征地面积。

  抽查169个项目,有27个拖欠工程款4.88亿元,另有9个项目拖欠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3.71亿元,有些地方还存在无偿让农民以劳折资抵顶配套资金,以及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如淮河干流陈族湾大港口圩区治理工程概算总投资2.13亿元,中央与省级资金全部到位,而市县配套的1070万元,全部让农民无偿出工抵顶。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建议:对未按期建成、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的项目,应尽快作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加强水利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大量资金滞留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严格水利项目土地征用审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征地行为;进一步加大水利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做到应补尽补,并完善水利建设征地补偿管理办法,切实保护被征用土地使用者的利益。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水利部高度重视审计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召开会议部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各单位逐项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并深刻反思,强化遵守财经法纪意识。二是布置各单位对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针对有关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组织30多位专家进行检查。同时,还成立7个督查组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省进行专项督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省进行重点督查等。四是修订完善水利项目规划、计划安排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办法,研究制定了《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增强了水利计划管理的科学性,明确了责任。

  有关省(区、市)政府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部分违法违规问题已得到纠正,项目管理得到加强。

  关于三分之一的项目未按期建成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12月底,已建成29个项目;另有45个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上述项目占109个逾期未建成项目的68%。其余项目也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建设。山西省12座逾期未建成的病险水库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其中1座已于2005年底前竣工验收,其余11座于今年年底前竣工验收。

  关于21个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水利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的已完成整改。

  关于部分水利建设资金被滞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14.55亿元被滞留资金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占被滞留资金的41%。黄河下游治理等10个工程的大部分结存闲置资金已用于项目建设。陕西省政府改进了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不再提取劳务费。

  关于25个项目违规征地28.7万亩的问题,已有2个项目补办了征地手续,其余项目正在补办手续。河南省水利厅针对淮河陈族湾大港口圩区治理工程由农民无偿出工抵顶配套资金问题,要求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禁止以劳抵资,如再发生此类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河北等12个省(区、市)国家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简称“十五”计划)确定的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至2003年底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所属128个县市2001至2003年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国务院在批复的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十五”计划中,明确了各流域2005年底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共安排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1460个,计划总投资1076亿元。审计结果表明,“十五”计划实施三年来,4个重点流域内的各级政府认真按照“十五”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落实环境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取得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一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五”计划基期(2000年)有不同程度降低。据审计初步核实,12个省(区、市)2003年4个重点流域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17%。二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为今后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如审计时淮河流域已有56座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达200万吨。但审计也发现,在项目建设、运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解决。

  一是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比较缓慢,影响效益的发挥。截至2003年底,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在“十五”计划期过半的情况下,尚未完成的投资有364亿元,占计划投资595亿元的62%;尚未开工的项目有425个,占计划的49%。山西、安徽、内蒙古、河北和吉林5省(区)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完成率均低于15%。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这856个项目至2003年底到位资金234亿元,仅占计划的39%。

  二是部分已建成项目运行效益不高。审计已建成的78座污水处理厂中,因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和运行资金不足,不能满负荷运转的有60座,占76.92%,日污水处理量仅为设计能力的43.75%;因污水处理工艺有缺陷等,处理后水质长期不达标的有9座,占11.53%。

  三是违规使用23.68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15.66亿元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影响了项目建设。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被挤占挪用的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求收缴财政和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审计署建议:各地政府应集中财力,突出抓好已开工和重点项目的后续收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经费保证等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纠正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截至2005年10月,审计要求纠正的23.68亿元违规资金,已有19.79亿元得到整改,占83%,其它3.89亿元也已制定整改措施。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对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进行整改,还将在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认真研究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重点流域计划编制和加强实施监督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反映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已安排和下拨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山西省21个工业污染治理和节水项目,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各有关地方政府也积极整改。截至2005年10月,12个省政府均已向审计署报送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江苏、吉林、天津、辽宁、河南、浙江等省(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江苏省政府先后两次下发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审计决定,限期整改到位,目前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吉林省成立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组成的落实审计决定整改督办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和有关市、县也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并积极落实;天津市政府先后两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并要求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市有关部门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免职各1人;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逐条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附件:审计涉及的十二个省(区、市)名单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流域)

  辽宁省(辽河流域)

  吉林省(辽河流域)

  北京市(海河流域)

  天津市(海河流域)

  河北省(海河流域)

  山西省(海河流域)

  河南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山东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安徽省(淮河流域)

  江苏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

  浙江省(太湖流域)18所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对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债务、投资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这次审计的18所高校均为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实行定员定额拨款和专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推进高校改革,初步建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支出结构也不断改善,为学校增加积累、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招生规模提供了财力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审计和审计调查也发现,高校在财务收支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一)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2003年,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427万元,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010万元,自行设立并收取辅修费、旁听费等7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学费、住宿费等5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

  (二)部分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

  (三)部分高校财务及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一是收支反映不实。14所高校未将科研收入、收费、投资收益等6.16亿元作为收入管理,有的滞留在所属单位坐收坐支。二是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至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万个已结题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账,结存资金3.69亿元,仍分散滞留在已结题项目,未发挥效益。三是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有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如清华大学所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在1995年至2003年3月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等,私设“小金库”213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对外投资和支付合作方红利等名义支取大量现金。

  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涉嫌犯罪的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规收费问题已由监察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和审计署专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针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对高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完善收费政策,明确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教育、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检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外部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高校建设、投资及债务规模的宏观控制和监管;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考核和监督体系;加强对高校人员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8所高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对违规和不规范收费问题,已在积极整改,有些高校取消了违规收费项目,有的高校已将超标准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对债务问题,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还款计划,建立了贷款责任和风险控制制度;对收支反映不实问题,已全部纠正;对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问题,有关高校成立了专门小组,逐项进行清理,目前已有2所高校全部清理完毕,按规定完成了相关课题的结账工作,其他高校也正在加紧清理之中。

  各高校在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同时,还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内部管理。一是通报审计结果,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有的高校还在校内进一步开展了财务大检查。二是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高校已制定或修订了30多项管理制度,涉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对外投资及二级单位管理等多方面。三是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会计委派制。有的高校已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了对二级单位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四是加强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培训,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督促各高校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的监管。一是切实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收费政策和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7部委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教育部还采纳审计建议,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完善MBA、EMBA、研究生进修班等办学形式的收费政策。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促进高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7项规定。如针对高校债务增长较快、负担沉重问题,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并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明确高校贷款的责任、审批程序及贷款资金管理使用等规定。同时要求有关高校将所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由教育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针对科研课题经费管理问题,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化了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工作程序和项目责任等,要求科研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的由学校予以结账。三是加强对高校校办产业管理。教育部专门召开了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科技产业改革,规范管理,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进一步规范高校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规避风险。

  附件:审计的18所部属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复旦大学

  天津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山东大学

  中南大学

  吉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兰州大学

  厦门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暨南大学

  10家医院2003年度财务收支及药品购销情况审计结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卫生部及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就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价格情况延伸调查了部分医药生产、经销企业。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这次审计的10家医院均为三级甲等医院,财政上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体制。2003年10家医院医疗收支亏损7.52亿元,药品收支盈余3.82亿元,医疗亏损靠药品盈余和财政补助来弥补的状况比较明显。当年各医院努力克服“非典”疫情带来的影响,积极改善财务状况,基本保证了医疗、科研和教学等各项事业的需要。但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10家医院2003年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307元,比上年增长8.8%;每病床日平均收费1006元,增长10.9%。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的医药生产企业虚报成本,造成一些药价虚高。随机抽查5家药厂的46种药品,有34种制造成本申报不实,平均虚报1倍多。随机抽查10家医院2003年销售给患者的105种药品发现,因企业虚报其中一些药品的生产成本导致患者多负担1052万元,占医院实际收费3744万元的28%。

  二是医药流通环节层层加价,牟取暴利。抽查6类35种进口一次性医疗器械,最终卖给医院的价格平均为报关价的3.34倍。例如用于心脏手术的某规格球囊,报关价为每个496元,一级代理商批发给二级代理商时达到3600元,二级代理商再转手卖给医院时骤升到7000元,两次倒手加价13倍多。

  三是有些医院在采购中收取各类折扣、回扣,直接或间接加重了患者负担。据查,2001年以来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种折扣、回扣、赞助等约3亿元。由于医院未将这部分资金用以抵消药品和医疗器械售价,而是大部分作为医院盈利或用于购置设备等支出,最终还是增加了患者的负担。除医院外,有关个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四是有些医院违规收费,增加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审计抽查10家医院2003年至2004年8月的部分医疗收费项目,发现违规向患者多收费1127万元。其中,医疗检查多收费825万元,药品多收费302万元。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涉嫌犯罪的,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审计署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改进价格管理方式方法,从严审核制药企业生产成本,堵住药品价格虚高的源头;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严格控制中间流通环节,必要时应依法进行价格干预。医院应加强财务管理,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卫生主管部门等应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严厉打击各种收受回扣行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减少以药补医,尽快解决药品费用高、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家医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有的医院在审计过程中即着手进行整改。审计决定下达后,各医院对违规收费等问题及时作出了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账务等处理;涉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已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分。整改落实率已达到95%以上。

  各医院在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同时,还专门成立了由院领导负责的整改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部署和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一是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所有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取消了自行收费项目,并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一些医院还对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清查和监控,健全监管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二是采取积极措施,如降低药品收费、严格控制医疗器械采购、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和开展全成本核算等,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三是建章建制,加强法制教育。如有的医院建立和健全21项财务规章制度,还有的医院规范了医疗器械的购置和管理,制定了《医院高值耗材管理办法》、《关于医用耗材购置的规定》等制度。一些医院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全面普法教育,增强干部职工财经法纪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卫生部高度重视审计结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医院管理,推进相关改革。一是督促检查各医院落实审计决定,要求各医院建立审计落实督办制度,超期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围绕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属(管)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医院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实行医药招标或集中采购,严禁乱收费,规范经济核算和分配制度等。三是加强对部属医院院长和财务处长的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四是将2005年作为“医院管理年”,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和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五是积极推进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医药费用,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对审计反映的医药购销价格问题和相关建议也予以高度关注,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医药价格管理、整顿医药流通秩序的措施。一是大幅降低22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40%,降价金额约40亿元。二是决定选择部分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开始控制价格,从源头抓起,并限制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目前试点药品目录已公布,2006年内将制定具体价格。三是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将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正式公布实施。四是积极准备尽快全面降低药品价格,压缩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附件:审计卫生部及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名单卫生部北京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999至2003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04年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华融公司、长城公司、东方公司、信达公司)总部及所属114家办事处1999至2003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4家公司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和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招标拍卖、打包出售、利用外资和法律诉讼等多种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在促进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计也发现4家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一)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

  有的银行利用剥离之机,将以前年度经营损失转嫁给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00年6月要求广东省分行等发放3.28亿元贷款,用于置换其银城、银海、万利、北疆等4家投资基金形成的损失,然后将贷款本息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华融公司广州、沈阳和哈尔滨办事处。还有的银行将隐藏严重违规经营问题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不良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以此逃避责任追究。如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枣阳支行于2000年6月,在时任行长、副行长的操纵下,与当地政府、法院联手,编制虚假的贷款资料,将不符合剥离条件的29户企业贷款本息1 844万元作为呆账违规剥离。对其中的18户企业,枣阳市法院出具了虚假的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全部由建行枣阳支行制作,法院盖章,案号、时间、内容均系伪造;对另11户企业,枣阳市政府出具了虚假关闭批复等,建行枣阳支行的债权确认书也均系伪造。在这29户企业贷款剥离前后,建行枣阳支行从中收回现金及实物资产720多万元,其中690万元隐匿账外,有502万元被转至个人名下。剥离不良资产环节发生的问题,主要责任在国有商业银行,但资产管理公司也负有收购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

  (二)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

  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如2001年12月,信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处置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时,先收取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的价款,然后才进行评估、发布处置公告和举行拍卖会,而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竞拍人。该土地基准价为每亩34万元,拍卖评估价为每亩11.63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每亩仅5万元。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后,为取得抵押贷款重新委托评估,评估价为6 523万元,是拍卖评估价的4倍多、拍卖成交价的10倍多。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以3.18亿元价格将涉及90户企业的44.75亿元债权“打包处置”给广东中鼎集团公司后,又受中鼎公司委托进行处置,并按处置所得金额的4.35%收取服务费,截止2004年4月底,已收取服务费753.5万元,该办参与人员人均分得36万元。审计抽查其中两项债权发现,当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均以零价格出售给中鼎公司,但转手再处置时价格分别为7 500万元和2 700万元。华融公司成都办事处原总经理在处置一项8 730万元债权的过程中,明知该项债权已被法院拍卖并能获得3 328万元拍卖款,但仍以1 100万元的低价处置给私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二是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长城公司长春办事处组织拍卖33套抵债商品房,成交价比市价低54%,其中80%的竞买人为该办事处员工,其他也大多是职工亲属。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问题金额26.56亿元。

  一是采取虚报人数、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如东方公司2000至2003年共向财政部虚报职工人数3983人,造成财政部多拨付人员费用1.98亿元,其中仅工资就多拨1.33亿元。二是违规挪用处置回收资金。如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2001年以来,截留处置回收资金2093万元,并违规占用抵债土地,修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

  此外,审计还发现,由于受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干预,有的地方企业通过不规范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如截止2003年末,湖北省475户地方企业因不规范破产,导致华融、长城、信达3家公司54.53亿元的债权总额,只受偿1 803万元,受偿率仅为0.33%。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4家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已移送银监会处理,并责成4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问题,已责成4家公司调整相关账目、认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研究改革资产管理公司现行体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走商业化发展道路;加大对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管力度,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各分支机构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监督,财政部、银监会驻各地机构也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拟处置资产进行必要的审核;增强资产处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尽快完善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外部环境。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后,4家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基本上已得到纠正和处理,调整了有关账目,并缴纳了罚款;对191名责任人员给予免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

  华融公司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总部和各办事处成立了两级审计整改领导小组,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全面纠正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和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结果逐条进行检查验收。总公司先后12次派出联合工作组到有关办事处进行深入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已对49人进行了处理,其中处以上干部26人。公司对审核不严、违规收购不良资产问题,已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与工商银行联合开展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回收资产;对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已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为加强内部控制,总公司和办事处还成立了两级内部控制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先后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100多项,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控制,积极研究探索资产处置与调查岗位相分离,形成风险隔离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要求充实内审人员。同时,该公司结合内外部审计检查情况,组织对2004年度的资产处置项目、资金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确定了业务和管理流程中的30个高风险点,逐一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的具体措施。

  长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整改。一是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审计未结束,就召开全系统整改工作会议,要求责任落实到位,问题处理到位。审计后又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要求逐一核对、分解审计发现问题,全面进行处理和整改。二是逐条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有关办事处按照总公司“边接受检查、边抓紧整改”的要求,及时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对32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2人被免去办事处总经理职务。2005年以来,总公司又再次核查,对各办事处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进行了督办和落实。对低价处置不良资产问题,总公司下发通知,重申今后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违规挪用回收资金的问题,及时转发财政部的有关通知,再次重申要切实加强资产处置回收资金的管理,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或以个人名义私存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范风险长效机制。公司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和分类,全面查找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和财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和修订30多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东方公司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成立了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改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整改工作,将审计查出问题下发各办事处,责令进行整改落实。认真查找资产处置、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183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进一步制定完善了财务规章制度,对各项费用开支权限和审批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修订、完善和补充了资产管理与处置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突出了集体审查原则、评处分离原则,加强了处置项目审查、执行及后续跟踪的监督。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在常规审计基础上,对重点业务、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审计。为严肃财经纪律,已给予95名责任人降级、撤职、通报等处分,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对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加强了财会、监察部门领导力量,调整了资产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人员。

  信达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多次强调必须逐条整改,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先后派出8个检查组到有关办事处进行核查,做到边核实、边纠正、边整改;已严肃处理了15名有关责任人,其中给予4个办事处总经理开除公职、行政降级或行政记大过处分。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各办事处以此次审计为契机,全面查找业务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全系统深入开展遵章守纪教育活动,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科学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各办事处按照公司部署,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和整改,并逐条研究,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审计反映不良资产剥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剥离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审计反映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加大了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对审计反映东方公司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问题,财政部已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出严肃处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费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管理。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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