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玻利维亚塔里哈省地方高等法院裁定中国新世纪公司在与玻利维亚塔里哈自来水公司的诉讼案中胜诉。
2005年初,塔里哈自来水公司依合同接收了新世纪公司提供的4000块水表后,以中方延误交货期并影响玻方的安装工程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退货。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新世纪公司于2005年6月向塔里哈地方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新世纪公司胜诉。此后玻方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塔里哈地方高等法院,后者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裁决,驳回塔里哈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新世纪公司因此得以收回47200美元的合同货款并将得到一部分额外经济赔偿。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自2005年6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21日结束,历时近19个月。近日新世纪公司驻玻留守工作小组致信我驻玻利维亚使馆经商参处,就经商参处在整个诉讼期间给予公司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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