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电监办等七部委统一部署,根据《河南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当前威胁群众健康突出的环境问题,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该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关闭或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集中整治中原区西流湖周围磨料磨具、机械加工企业污染问题,对违规建设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超标排放污染物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限期解决二七区马寨镇污水排放问题,消除污水坑对常庄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威胁。
2.进一步排查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市辖黄河流域巩义市、荥阳市、上街区重点关注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外,还要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好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
(四)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要严格按照《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豫政〔2006〕9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对辖区内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解决流域区域污染问题,改善敏感地区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一是加快我市耐火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燃料和清洁生产工艺,淘汰、关闭新密、巩义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倒焰窑企业;二是集中整治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000米及风景名胜区外围2000米以内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三是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解决流域区域污染问题,改善敏感地区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密切配合,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做出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电力企业对政府责令停业和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电力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各部门要明确1名环保专项行动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督导和联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贯彻执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认真组织实施。在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要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广泛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1.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自2006年7月10日起,各县(市)、区每周五以简报或信息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和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辖区内排查名单于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中旬―10月中旬)
7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确定挂牌督办名单。7月-10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各县(市)、区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总结分别于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下旬―11月上旬)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出台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总结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表彰阶段(11月中旬―11月下旬)
根据国家和省、市检查验收结果,召开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会议,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
郑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丁世显 副市长
副组长:秦晓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炳辰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杨天才 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关福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然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敏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 雷 市市政局总工程师
岳振杰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寒潮 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树德 郑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由刘炳辰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照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相关局委人员参加,统一办公,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指导、检查和验收。联系电话:67654696、67654623,传真:67654696,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编辑:全新丽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