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江河治理和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1.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管理职责
《水土保持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于1992年和1997年召开了第五、第六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1993年发布了实施条例,199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根据法规和通知的精神,许多地方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建立了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
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水土保持机构。水利部设置水土保持司,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委员会,湖北、湖南、江西、福建等16个省设有水土保持委员会,30个省设立了水土保持局(处)等管理机构。
2.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水土保持法宣传
水利部和中宣部联合发布了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通知,同司法部联合发文将《水土保持法》纳入全民"三五"、"四五"普法计划。各地坚持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周、宣传月和宣传日活动,大力宣传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基本国策。水利部与全国人大环资委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长江上游生态行"、"再造秀美山川西北行"和"保护长江生命河"等大型采访报道活动。近五年来,各地共印发《水土保持法》和配套法规10万多册,印发水土保持宣传画100多万张,组织宣传活动3万多次。
3.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
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国家计委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梯田、淤地坝、生态修复等一系列专项规划,20多个省(区、市)编制并批准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
水利部组织了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划分工作,全国有29个省(区、市)公告了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实施了水土保持的分类管理。
4.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
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1993]5号文件精神,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累计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5亿多元。重庆、广东、河北等省制定了从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的办法。
5.各级人大重视《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和实施
全国人大与水利部连续十年召开《水土保持法》实施座谈会,李鹏委员长、王丙乾副委员长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环资委原主任委员曲格平提出"水土流失是中国头号环境问题"的论断,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组织了4次《水土保持法》专项执法检查。地方各级人大也通过不同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宁夏连续五年开展人大执法检查,辽宁省人大主要领导亲自督促案件查处情况,广东省人大将"两江"水土流失治理列入人大议案并责成政府负责实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我省生产建设工程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九五"期间,省、地、县三级人大共视察水土保持工作531次,开展调查研究253次,人大代表议案829件,2002年,河北省人大开展的《水土保持法》执法专项检查效果名列全省执法检查的首位。
二、预防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
1.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工作方针
实施了三江源区、丹江口水库、密云水库、东江上游等重要水源区保护工程。突出强调了开发建设中的生态和谐理念,减少地面开挖、减少植被破坏,减少土石弃置、增加植物措施,增加生物景观的要求得到落实,有效预防了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
2.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走上正轨
水利部先后同国家计委以及环保、国土、铁路、交通、地矿、电力、冶金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水土保持规定,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都能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到2004年底,全国累计审批水土保持方案21.5万个。加大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保证了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的落实,有效减少了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3.陡坡开垦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根据《水土保持法》禁止25度以上陡坡开垦的规定,各地在《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土地禁垦坡度,强化了陡坡地开垦管理,使陡坡开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建设基本农田为基础,开展退耕还林草860万亩,巩固和促进退耕5000万亩。1999年,国家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计划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草7420万亩。该项工程的实施,有效减轻了陡坡地的水土流失强度。
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展开
1.国家重点治理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治理工程基础上,先后开展了首都水资源、京津风沙源、东北黑土地以及珠江上游石灰岩地区等重点治理工程,在930多个县(市、区、旗)、近1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展了大规模的综合治理,完成综合治理小流域3万多条。增加了水土保持投入,1998-2004年,中央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102亿元,利用外资36亿元。同时,加大了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力度。
2.生态修复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速度
水利部在全国177个县(市)实施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源区30多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实施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全国相继有25个省950个县实施了封山禁牧,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施了封育保护,在塔里木河、黑河和扎龙、向海湿地实施了生态调水,全国实施封育保护面积累积达到60万平方公里。封禁区内的植被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减轻了水土流失,提高了生物多样性
3.产权制度的落实调动了各方面治理的积极性
国务院两次发布关于加强"四荒"治理的文件,鼓励单位、集体、个人承包治理"四荒",保护其合法权益。各省(区、市)据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推行户包小流域治理、"四荒"承包、租赁治理和投工承诺治理,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城市职工、个体户和广大农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1998年以来,全国累计已有878万户农民、城市职工、企业家等投入资金170多亿元,购买、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开发"四荒"资源3.62亿亩,已完成初步治理1.9亿亩。
4.开发建设单位防治义务得到落实
1996年以来,开发建设单位共投入水土流失防治经费600多亿元,防治水土流失7万平方公里,减少水土流失量16亿吨,全国有7000多公里的新建公路、1万多公里的新建铁路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建成了一批绿色走廊、生态路和景观区。
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走上正轨
1.建立了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县级以上制定《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3000多个。水利部先后颁布了部长3号令、5号令、12号令和16号令,发布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2.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
全国共有200多个地(市)、2400多个县(市、区)经编委批准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共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其中专职人员1.8万人,兼职人员5.6万人,此外,还在村级配备群众水土保持管护员约10万人,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地、县分级管理的监督执法体系。
3.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
开展了343个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和40个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在60个地(市)、1166个县(市、区)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保证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4.加强了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水利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加强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的通知,先后对西气东输、青藏铁路、渝怀铁路、瀑布沟水电工程等水利、水电、矿山、公路、铁路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全国共开展《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近5万多次,检查项目6万多个,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1万多起,促进了《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和实施。
五、推动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初步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展监测并定期公告的规定,水利部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立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大流域监测中心站、27个省级监测总站和108个监测分站。
2.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普查
2000年水利部完成并公布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165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并首次明确了水风蚀交错区26万平方公里,从宏观上掌握了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程度和变化情况,为国家提供了决策依据。
3.建立了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公告制度
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延河、晋陕蒙接壤区等重点流域、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并在2005年首次发布了水土保持监测年度公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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