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日前,经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南昌市正式出台《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对城市水土流失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城市开发建设活动是人为因素的主体,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条例》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城市规划区",包括了县城及建制镇,既适用于现在的城市规划范围,也适用于近期和远期的城市规划范围,保证了法规条例的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避免了未设水行政部门的辖区执法出现空白的现象,同时明确规定了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水土保持工作,为建立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提供了法制保障。
此外,《条例》对执证上岗,依法行政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条例》还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既对《条例》的实行起到了保障作用,又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随意处罚等现象。
该《条例》于1999年着手起草,针对南昌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不断拓展,造成水土流失日趋严重的问题,旨在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政府、水利(水务)局、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各高校新区、房地产等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意见,召开座谈会三十余次,辖区内调研八次,并远赴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太原、深圳等地进行调研。经过十五易初稿,六易送审稿,三易草案,最终于2005年3月9日经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水保预防监督工作,规范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实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并重,切实维护城市和周边地区的生态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全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