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建设但未发生重大变动且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以依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责令期限改正并报告情况,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健全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的管理机制,加强与排污许可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情况应当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执法监测。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依法对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反馈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树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第三十条 在排污许可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2024〕第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制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2021年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对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持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经过积极探索,在排污许可日常管理、质量核查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时将我省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固化,切实增强排污许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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