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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政府禁止给予上市奖励,打击中介粉饰利润、造假等

时间:2024-08-21 09:51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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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8月16日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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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称,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新规有利于提升中介机构在保荐公司上市中的独立性,降低帮助上市公司粉饰利润、造假的动机。也对承揽项目时低价竞争,到上市前再以各种名目加收费用的行为予以了规范。对于企业上市地方奖励必须追回的规定,应该明确新老划断,文件发布前已经支付奖励的,不宜再要求退回。

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实准确,并规范收费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举措。这直接解决了实践中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通过加强监管和明确责任,可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审慎、专业地提供服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附: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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