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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天津市通报来了!

时间:2024-07-24 11:35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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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消息,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 某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过调取厂区监控视频发现,受托单位天津某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某单位)对该化工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记录的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09时20分至11时20分。经对比该公司院内视频监控与上述原始采样记录内采样时间,发现采样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09时19分进入,并于2024年1月16日09时34分离开该公司,采样行为从到场至离开全程只有15分钟左右。

某单位采样人员对该公司制剂车间颗粒物废气项目有组织废气采样时间段,与视频监控内的实际采样时间段不符。同时,对比某单位提供的上述原始采样记录的烟尘监测报表,其开始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09时01分,与现场采样人员进入该公司时间不一致(原始采样记录的烟尘监测报表开始时间,早于某单位采样人员进厂时间)。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某单位采样人员进入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后,只对该公司制剂车间环保设施的工况数据进行了采集。随后,采样人员按照采集的数据,在其驾驶的车辆内使用采样仪器模拟出采集的工况数据,再按照规定时间模拟完成检测、出具烟尘监测报表。

某单位上述行为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调查与处理】

某单位在人工监测过程中伪造了原始记录,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的。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案例2 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天津市2023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显示,截止到2023年12月25日,该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仍未与天津市自动监测平台联网。2023年12月26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调查与处理】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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