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科学开展污水管网清淤管护,减少甲烷排放。支持依法依规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碳源补充。加强高效脱氮除磷等低碳技术应用,减少脱氮过程氧化亚氮逸散。鼓励污水处理厂使用植物除臭剂、环保型絮凝剂等新型绿色药剂。
(五)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光照资源丰富地区推广“光伏+”模式,在保证厂区建筑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厂区屋顶、处理设施、开阔构筑物等闲置空间布置光伏发电设施。积极布局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稳定性,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动污水(污泥)处理厂通过自建可再生能源设施、积极参与绿证交易等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规模。
(六)推动再生水利用。坚持以需定供、分质利用、就近利用,扩大再生水利用场景,统筹推进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等。将再生水合理纳入高耗水项目和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计划用水管理,对于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充分配置再生水。结合当地自然禀赋及社会发展需要,有序建设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鼓励沿工业园区建设再生水厂。西北干旱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再生水“冬储夏用”。
四、推进污泥处理节能降碳
(七)推广低碳处理工艺。在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在确保运行参数稳定、配套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前提下,可利用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设施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污泥,并将新增废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干化和焚烧联用,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
(八)加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加强污泥沼气回收利用,推广沼气热电联产。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好氧发酵、厌氧消化等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鼓励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荒漠改良、矿区修复等。推动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加大科普宣传,消除认识误区,畅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出路。
五、完善支持政策
(九)强化标准引导。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各地方应突出问题导向,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情况、流域水环境容量、污水水质等因素,统筹考虑能耗、药耗增加,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做好再生水利用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计量等相关标准。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国家标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十)加大科技支撑。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高浓度有机废水和高盐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高性能膜材料、环保型药剂、温室气体控制、智能监测与优化控制等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与污水处理工艺融合发展。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减污降碳协同等创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集成示范和应用推广。
(十一)完善激励政策。加大对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申请绿色信贷或通过绿色债券融资。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将污水(污泥)处理厂光伏发电、沼气发电等绿色电力纳入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范围,依规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十二)建设绿色低碳标杆厂。推动建设一批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鼓励标杆厂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开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的先行先试。加强对配套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重点工程项目有序实施。总结推广标杆厂建设的经验模式和实践案例,引导全行业对标对表。鼓励各地依托标杆厂打造宣传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加强绿色低碳理念的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省(区、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摸排本省份处理能力10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能耗及碳排放情况,明确建设改造目标和建设任务,推动本地区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 态 环 境 部
2023年12月12日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