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政策
(一)空间优化。市县级政府应将涉及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用途变更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监管。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探索通过混合产业用地方式供应生态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修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可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不超过30亩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符合条件的,可按点状供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需要在县域内统筹安排生态产业用地。纳入储备库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和生态产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及林木采伐限额的,由市、县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统筹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办理。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生态产业项目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分割、合并或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三)指标使用。修复产生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海岸线占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可按有关规定在省域内有偿流转。支持红树林营造修复,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省按经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1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根据项目储备入库等因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完成验收的地市,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0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四)资源利用。经省确认的历史遗留矿山,可据实核定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按照经批准后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含土石料利用内容)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依法依规疏浚河道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严禁以生态修复的名义非法采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
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依法依规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完善造林项目管护机制,健全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探索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进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开展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康养以及生态养殖等形式的活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五)财税支持。构建多元化的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投入模式。社会资本投资造林,按规定划为公益林或纳入国家储备林等的,可以同等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在申报中央及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
出让修复区域内新增的建设用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修复后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或用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采取混合用地方式出让的,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修复后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六)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七)科技扶持。鼓励社会资本会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科研力量,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示范。开展农田、湿地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和核算能力。推动森林碳汇、红树林等蓝碳碳汇项目碳汇产品省域内流转交易。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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