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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时间:2023-09-19 10:51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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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和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单机试车、联动运行、试生产运行和运行人员培训。调试运行、试生产运行稳定时间为6 个月。调试运行完成后,系统上的主要工作是考察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监测出水水质是否满足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对工艺运行参数、各类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

  B.5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基本流程

  1)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等合理划分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检验批。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污水处理工程交工验收;

  5)通水试运行;

  6)环保验收;

  7)消防、防雷专项验收;

  8)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准备及程序

  1)验收的准备工作

  ①整理技术资料。

  ②绘制竣工图纸。

  ③编制竣工决算。

  ④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办理相应质安监手续,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验收程序

  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验收备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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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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