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8月1日至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赴湖南省娄底市、益阳市、岳阳市调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调研过程中发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报道,8月1日至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赴湖南省娄底市、益阳市、岳阳市调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调研过程中发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手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通过烟道喷氨简易方式脱硫脱硝,干扰检测;燃气发电锅炉污染物超标严重,涉嫌长期超标排放等现象。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实施了多项环境违法行为。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382748357472X
住所:涟源市斗笠山镇
法定代表人:梁*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就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现场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7、调试及手工报告涉嫌造假;8、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2023年8月1日对你公司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伦康和安环部长刘兆葵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对你公司发电站班长刘艳雄和炼焦车间主任肖辉清和生产部部长吕文春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对娄底卓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钟升才、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罗艺昭、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事业部副部长朱红波和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刘聪能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及交办问题相关资料、湖南省娄底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娄环委监字〔2023〕第16号)、现场照片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涟)〔2023〕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认罚具结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3-4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表4-3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13 通用裁量表》。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对立行立改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到位。
二、7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1753800.00)。其中:
1、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产措施,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3、脱硫系统在检修过程中使用氨法脱硫,造成二次污染,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4、发电站余热锅炉排气筒烟气超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5、炼焦生产线在推焦过程中,焦炉焦侧烟气未集中收集处置,存在冒烟现象,煤焦物料大棚未密闭储存,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
6、部分脱硫装置储罐罐顶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7、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发电站余热锅炉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157800)。
三、违法行为第七项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娄底市分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154006905000353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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