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层面及省厅层面相继发布噪声行动计划、技术要求、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要求,可见国家对噪声防治的决心。
①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②2023年1月18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总站物字[2023]13号)”。
③2023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发[2023]5号)”。
《行动计划》划重点
作用与地位:《行动计划》提出十项行动举措,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系统指导。它是继“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之后,我国在声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项重磅文件。
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监测环节:在监测环节,《行动计划》提出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时间节点工作重点
2023年6月底前
直辖省会-监测站点布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
2023年底前
其他市级城市-监测站点布设
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
2023年底前
直辖省会-系统建设与联网
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
2024年底前
其他市级-系统建设与联网
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对于工业企业,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于建筑建设单位,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对于交通轨道及铁路,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于公共场所产生的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作用与地位:规范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制定本技术要求。县级城市可参考执行。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构成
站点点位数量要求:按照城市规模大小确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已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位,原则上均纳入本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4类区监测点硬性要求:4 类区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总监测点位数量的 15%;小城市如设置 7 个及以下功能区点位,应设置 1 个 4 类区监测点。
仪器设备选型
1、噪声监测子站技术指标应满足 HJ 907 中的相关要求,声学性能应符合 GB/T 3785.1 中 1 级仪器的要求。
2、噪声监测子站应安装风速、雨量计等气象监测单元,具备标记分钟风速、分钟降水等信息的功能。
3、噪声监测子站噪声数据采样频率应不小于 48 kHz,具备监测和上传每秒等效声级的功能。噪声监测子站可配备显示屏,实时显示噪声监测数据。有条件的城市,4a 类功能区监测点位可配备车流量监测单元。
4、噪声监测子站应具有对超出某一限值(一般为监测点位所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音及远程回放功能。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超过某一限值的声音的触发录像功能。
噪声监控系统层级
地市级噪声监控系统要求
噪声监控系统之间传输要求
以上为国家及总站层面的相关政策,那么,跟随而来的地方行动方案如何?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省加强噪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完成期限: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完善,11个设区市主城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并于2023年、2024年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核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噪声监测网络设置流程:报备→核定→备案
点位布置报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布设→报生态环境厅核定→生态环境部备案
设区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站(点)布设(调整),省生态环境厅核定并向生态环境部备案站(点)清单;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布设→报市场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县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站(点)布设(调整),市场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站(点)清单。
点位核定
2023年4月底前,石家庄市完成市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自核;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复核;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其它设区市市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自核,2023年底前完成复核。
执行标准
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调整),依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6-2017)要求,根据城市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员密度设置、调整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设置站(点)。
HJ640-2012 主要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HJ906-2017主要规定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监测方法、主要监测项目、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统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时间限
石家庄市——于2023年底前;
其他设区市——2024年底,分别完成本辖区区市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省生态环境厅——自 2025年起,每月发布全省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报告。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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