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3 月 28 日起,江苏省《DB32/ 4440-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在管控上更加严格、精准,明确实行分区管控,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排放限值。为加强衔接,《标准》给现有企业预留3年改造时间,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 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 m³/d的,执行A标准。《标准》中排放A标准的多个常规指标除TN外都达到了Ⅳ类水标准,COD:30mg/L,氨氮:1.5mg/L,TP:0.3mg/L,TN:10mg/L,排放指标达到了准Ⅳ类水标准(注:“准Ⅳ类”标准指的是污水中常规指标除总氮外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DB32/ 4440-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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