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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时间:2023-02-21 10: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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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山东、广东、黑龙江、贵州、陕西、宁夏7省(区)公开了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至此,第二轮第四批和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吉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2日向吉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成立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问责专项工作组,对移交的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精准定性量纪,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1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诫勉谈话26人,其他处理36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长春市绿园区违法填埋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长春市绿园区违法填埋混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2018年11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吉林省期间,督察组向长春市交办关于反映此问题的群众信访举报,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农安县政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严不实,敷衍应付;绿园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缺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执法违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王世忠(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长春市绿园区工信局局长王强(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副区长刘晓龙(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栋(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晓峰(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六级职员战晓辉(时任长春市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处长)等2人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长春市农安县政府副县长蔡佳锋(时任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党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任建军(时任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凤生(时任长春市农安县委常委、副县长)批评教育处理。另外,给予1名科级人员政务处分。

二、辽源市对“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监管不力问题。2018年以来,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新建的13个钢铁配套项目中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还有2个项目存在高炉擅自扩容、违规生产铁水炼钢等问题。以上15个项目均在辽源市东丰县境内,东丰县委、县政府对鑫达钢铁公司“两高”项目违法问题重视不够,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不力,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缺位、工作失职,导致相关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东丰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军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东丰县委书记曾海洋(时任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邢树纲(时任东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丰县工信局原二级调研员陈敏平(已退休,时任东丰县工信局局长)等3人批评教育处理。另外,对其他9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白山市矿山监管缺位,生态修复严重滞后问题。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白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废石场矿区地质环境恢复2个治理项目;所属的5个矿区基本未开展生态修复,多数露天矿坑已存在数十年,有的废石堆场长期超范围、超总量堆放废石,生态破坏问题比较突出。白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失职失责,日常监管缺失,监督检查缺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管不力,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矿山修复工作重视不够,对毁林开矿问题查处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白山市政协副主席郭健刚(时任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涛(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评教育处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田丰(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郑立(已退休),白山市林业局四级调研员刘德(时任该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成阁(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徐厚祥,白山市林业局原副局长曲德彦(已退休),白山市林业局二级调研员孙佳宏(时任该局局长助理、副局长),白山市农业农村局三级调研员纪俊(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林业局局长)等5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忠波(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原吉林省林业厅驻白山市森林资源监督专员王庆山(已退休,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局长),白山市林业局原局长黄英(已退休)等3人通报并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分别给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于伟(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长春工程学院应急管理学院副院长张以晨(时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山市靖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于炜修(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王世洋(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浑江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赵伟英(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白山市浑江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祥君(已退休,时任白山市浑江区政府副区长)等6人批评教育处理;给予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德义(时任白山市林业局副局长)提醒谈话处理。另外,对其他34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扶余市黑土地保护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黑土地遭到破坏问题。2018年至2020年,扶余市多个建设项目用地未实施表土剥离或者剥离面积、厚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有的对剥离表土一堆了之,造成部分黑土地被压覆破坏。2020年8月,扶余市未按要求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定点调查,以推算数上报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数据明显不实。扶余市政府贯彻落实《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不到位,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监管不到位;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在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调查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把关不严,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松原市副市长刘英杰(时任扶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扶余市农业农村局三级调研员郭士杰(时任扶余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松原市宁江区委书记马超(时任扶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扶余市委书记杜彬(时任扶余市委副书记、市长),扶余市政协主席蔡启昌(时任扶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扶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乔聚河(时任扶余市政府副市长),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曲占斌(时任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郝东明(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志远等2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原一级调研员金立生(已退休,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哲(时任松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松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成德(时任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等3人通报处理。另外,对其他15名科级及以下人员分别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长春市建成区部分水体返黑返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按照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督察整改要求,长春市上报2015年排查确定的75条黑臭水体于2018年年底全部消除黑臭。由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临时应急处理设施效果差,部分河段河长制形同虚设、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或超标排放,此前已上报消除黑臭的部分水体返黑返臭问题依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长春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领导小组统筹督导责任缺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各城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推进落实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及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不力,长春市水务局、长春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风不严不实,履职尽责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贺(时任长春市副市长兼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领导小组组长),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林巍(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原二级巡视员王成田(已退休,时任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主任)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长春市水务局原二级巡视员田志坤(已退休,时任长春市水务局副局长)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水务局副局长董军(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组组长),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处处长孙久强(时任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排水管理处处长),长春市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赫哲(时任长春市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市水务局一级调研员梁惠宏(时任长春市水务局河湖管理处处长)等4人诫勉谈话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宝(时任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副区长王侃(时任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市绿园区工信局局长王强(时任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总工程师乔鹏志(时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等4人责令检查处理;分别给予长春市双阳区政府副区长尹中峰(时任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主任),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杨(时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局长)等2人批评教育处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对上述督察移交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体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促改,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为我省加快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建设生态强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山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2月14日向山东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了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进督察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督察整改的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深化运用“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聚焦领导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确保追责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严肃性。根据查明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追责问责18个党组织、82名责任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3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人,诫勉谈话31人,通报等其他处理26人。

一、泰安市宁阳县宁阳化工产业园违法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

经查,宁阳县委、县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海子河污染问题未从根本上进行解决,致使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对宁阳化工产业园区整改问题重视不够,整改措施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园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宁阳化工产业园区企业偷排工业废水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建设污水管网时违法铺设直排暗管,对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流等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发现海子河水质超标问题后上报不及时,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化工废水溢流长期直排。宁阳县发展改革局作为煤炭消费替代审查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未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项目替代源不实问题,原宁阳县环保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证明、承诺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煤量替代弄虚作假。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宁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批小建大”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宁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向上级党组作出深刻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宁阳县委书记毕黎明,宁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孙浩诫勉处理;对时任宁阳县长王立军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时任宁阳县副县长于师义,时任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大,时任宁阳县发展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士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国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宁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5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二、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督察整改落实不力

经查,济宁市为完成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研究决定采取重新设置采矿权方式对2013年以来关闭的部分露天矿山和矿山复绿项目进行整治。济宁市原国土资源部门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准确,错误地认为在破损山体上整合原有采矿权,重新设置采矿权进行修复治理,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以上新设采矿权矿区均采取开发式治理方式进行修复治理,由于缺乏科学严谨论证,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部分新设采矿权面积大幅增加。济宁市泗水县委、县政府,邹城市委、市政府,汶上县委、县政府,曲阜市委、市政府违规申请设置采矿权,济宁市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违规批复同意设置采矿权;泗水县等4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置采矿权把关不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推动不力,泗水县、邹城市、汶上县、曲阜市党委政府对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工作不严不实;泗水县等4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到位,导致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进展缓慢。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泗水县委、县政府,邹城市委、市政府,汶上县委、县政府,曲阜市委、市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济宁市原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朱运旭,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庆峰,泗水县委书记赵鑫,时任邹城市长杜庆节,汶上县长李洪文,时任泗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营,时任邹城市副市长田成柱,时任汶上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洪正,时任曲阜市副市长周菊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时任泗水县副县长范天鹏诫勉处理;对时任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姜玉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另有10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7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处理。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污染地块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环境风险突出

经查,国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东发制革厂相关地块先后进行三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调查过程避重就轻,调查结论弄虚作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评审单位,履职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在调查报告结论不明确、土壤样品采集不规范等情况下仍评审通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未按疑似污染地块管理规定,向东发制革厂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现场督导检查不力,导致该地块长期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管理。东昌府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该地块尚未移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时即召开会议,同意以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违规建设,片面推动项目违规开工,导致环境风险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聊城市东昌府区副区长王怀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时任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废科负责人郭玉洁,时任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总量办主任程强诫勉处理;给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土壤与固废科科长温秀英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名乡科级干部、2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处理。

四、菏泽市黑臭水体整治不力,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突出

经查,菏泽市城市建设长期“重地上、轻地下”,城区配套管网建设滞后,菏泽市水务局作为菏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筹谋划不足、工作推进不力;对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日常监管不到位,协调解决问题不及时,导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低;监管不力,污水收集存在明显短板,黑臭水体整治不断反复,导致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菏泽市牡丹区政府、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菏泽市开发区管委会“重建设、轻管理”“重投入、轻运营”“重使用、轻维护”,没有建立工程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日常巡河巡查、工程管护不到位,对辖区水域“返黑返臭”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整治效果不稳固。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菏泽市水务局党组,菏泽市牡丹区委、区政府,菏泽市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菏泽市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菏泽市水务局局长王尊亮,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建民,菏泽市水务局四级调研员刘建春,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彭玉奎,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吴合生诫勉处理;给予菏泽市水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丁建平、李维波,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四级调研员刘忠强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党组成员尹庆良,菏泽市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冯宪法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另有4名乡科级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

五、湿地公园管理工作推进不力,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

经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对湿地公园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指导和监管不到位,对省级湿地公园验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标准不高,作风不严不实,没有对标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标准尽早出台相关办法,省级湿地公园验收政策和具体标准近十年时间空白。原济阳县林业局,在2013年3月1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颁布实施后,未能按照分区管理要求,及时调整湿地总体规划,而是沿用以前的城市公园规划,以致澄波湖范围内出现了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济宁市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编制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未将建设期沉砂池开挖和运营期沉砂池清淤纳入评价并制定保护措施。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梁山县委、县政府履行常态化生态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违规侵占湿地问题突出。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162亩平茬白蜡林的所有人及无棣县河口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平茬白蜡林前未向服务指导部门上报,在柽柳种植工作中未经专家评审并且种植季节不对,造成柽柳成活率低、生态功能未完全恢复到位等问题。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湿地整治修复项目推动不力,无棣县原林业服务中心对县内湿地公园指导服务不力,监管不及时,履职不到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济南市济阳区委向济南市委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向济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通报批评;责令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党组,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党委,梁山县委、县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太明通报批评;给予时任省自然资源厅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主要负责人郑汝志,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三级调研员王延平诫勉处理;对原济阳县委常委、副县长高继锋,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冯延宁,时任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四级调研员王延国,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灿斌,时任梁山县副县长马涛,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殿平批评教育;对时任济阳县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协芳通报批评;给予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洪海政务警告处分。另有7名乡科级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上述通报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反映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存在推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不到位,有关职能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以案为鉴、深刻警醒,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强有力措施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广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7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3日将督察发现的5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认真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以实际行动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工作联合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科学精准追责问责,督促抓好整改、举一反三,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经报省委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共对7个党组织、4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诫勉处理16人。

一、中山市水污染防治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中山市落实上级治水决策部署不力,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到位,先后36次被省政府等发函提醒、通报或约谈;截至2021年8月,全市污水收集管网缺口达1575公里,大量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排入河,内河涌污染严重。根据调查情况,对中山市委、市政府2个责任单位和中山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9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责令中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时任中山市委书记赖泽华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危伟汉,时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锦平诫勉处理;给予时任中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高瑞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俊源,时任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朱艾路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小川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中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建宏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中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世华因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二、茂名市水污染治理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茂名市未认真研究部署、督促落实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截至2021年5月,仍有2项中央、3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未完成;落实省政府小东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部署不力,导致小东江石碧断面水质2020年下降为Ⅴ类,2021年上半年恶化至劣Ⅴ类;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根据调查情况,对茂名市政府1个责任单位和茂名市、茂南区、电白区、水东湾新城及相关职能部门的8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责令茂名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茂名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世文,时任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康,时任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吕国记,时任茂南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廖述毅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曹万里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茂南区委书记李相,时任电白区委书记、区长谭剑锋,时任水东湾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潘伟强诫勉处理。

三、清远市垃圾处理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清远市2006年启动部署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工作,至2018年历经11次选址,均因重视不够、未经充分论证、引发“邻避”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全市多个垃圾填埋场违规外运垃圾渗滤液约58万吨;垃圾违法倾倒多发频发。根据调查情况,对清远市政府1个责任单位和清远市、清城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9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责令清远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清城区委书记、区长邱泽军,时任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清远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举烈,时任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段军,时任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定移诫勉处理;给予时任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中心主任刘向东,时任清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何瑞能,时任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谢华亮,时任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桂强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恩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四、云浮市遏制部分“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2021年云浮市4个“两高”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便违规开工建设;“十三五”期间,该市14家“两高”企业每年均超能耗总量生产,共计超能耗260万吨标准煤;该市9家陶瓷企业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便建成投产或擅自扩大产能。根据调查情况,对云浮市政府1个责任单位和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区、新兴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6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责令云浮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云浮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施东红,时任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云锋,时任云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刘洁洲诫勉处理;给予时任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梁仁球,时任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李妍姬,时任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达灿政务警告处分。

五、部分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广东省部分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多发,造成大量高浓度含盐废水和淤泥、渣石排入河道,在水面形成大面积黄色污染带,局部水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根据调查情况,对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2个责任单位和上述单位的12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责令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时任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中春,时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焱,时任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处长李新科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金銮,时任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处处长黄惠,时任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调研员李嘉宾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给予时任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文局局长卢华友,时任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处处长许晓明,时任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水生态环境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刘其汉,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罗世衍诫勉处理;给予时任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局长曾建生,时任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处长苏华文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表明,我省个别地区和部门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受到严肃问责,体现了我省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整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督促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主动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持续深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纪执法,坚决查处损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及其背后的责任、腐败、作风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优良作风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美丽中国的广东样板。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8日

黑龙江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黑龙江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黑龙江省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党政同责”,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方案,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严肃追究。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35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0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2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5人,诫勉89人,采取责令检查、提醒谈话等方式追责问责61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鹤岗市萝北县石墨园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

萝北县石墨园区内企业生产环境脏乱,污染物随意排放,矿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配套建设有效防风抑尘措施,所有选矿企业均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燃煤小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石墨废渣随意倾倒,废气、粉尘、矿渣污染问题严重。石墨企业违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生态破坏严重。园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普遍,石墨产业无序发展,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半数以上企业存在违反开发建设问题。截至2020年底,萝北县石墨园区内企业违法占用土地77.3公顷。经查,鹤岗市委、市政府在萝北县石墨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传导不够、推进整改不力;萝北县委、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萝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违法行为失管失察、监管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鹤岗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延良,时任鹤岗市政府秘书长齐东亮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萝北县委书记李思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兼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萝北县委书记孙坤、时任萝北县政府县长刘德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萝北县政府副县长王书玲政务记过处分。另有19名县处级干部、4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二、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沾河公司保护森林不力,小兴安岭林地大面积被毁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原省森工总局)下属沾河公司(原沾河林业局)管理区,自2016年以来毁林种参1.6万余亩(含五大连池山口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729亩),违法违规出租森林防火隔离带种植人参1.1万余亩,保护职责履行不力,生态破坏严重;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种参问题不管不问,监管缺失。经查,原森工总局、松花江林管局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对沾河公司违法违规出租森林防火隔离带种植人参问题监管不力,问题整改推进缓慢;沾河公司、五大连池市林草局、五大连池市山口湖管护中心对沾河公司施业区和山口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参行为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在森林防火隔离带种参行为有案不查,致使小兴安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松花江林管局党委书记高本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大连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洪江,五大连池市山口湖管护中心主任王彦波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沾河林业局局长黄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晓波诫勉处理。另有11名县处级干部、3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提醒谈话、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三、哈尔滨市何家沟、松浦支渠返黑返臭,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松花江

哈尔滨市何家沟、松浦支渠2018年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认定为黑臭水体,但由于工作不实、措施不力,销号不到半年即返黑返臭。两条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作不到位,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溢流,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严重超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进度严重滞后,净水厂含泥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何家沟。督办整改做表面文章,河道清淤敷衍应对,上游河道沉积大量底泥;设置临时围堰,水质急剧恶化,水体黑臭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经查,哈尔滨市政府对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担当作为不够,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推进不力,平房区、道里区、松北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落实属地责任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对整改工作失管失察。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企业整改不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智大勇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桂玲,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邵兵,时任道里区政府区长董继文诫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雪春,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明,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崔海党内警告处分。另有26名县处级干部、1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四、绥化市黑土地保护不到位,违法占用黑土耕地问题严重

绥化市非法占用黑土耕地问题突出,2018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占用黑土耕地违法案件124起,大量黑土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绥化市两个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在未实施农用地征收、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项目开工许可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违法占用黑土耕地1814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923亩。表土剥离落实不到位,绥化市2017年以来实施的426个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中,仅有5个项目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实施剥离,多达1.3万余亩耕地被直接占用,超过180万立方米的黑土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再利用。侵蚀沟治理任务推进滞后,绥化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1152条侵蚀沟治理任务,实际仅完成256条。经查,绥化市政府、10个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对黑土地保护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力、监管失职,问题整改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绥化市政府副市长王雪峰诫勉处理;给予时任绥化市政府副市长单伟红责令检查处理;给予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江,时任绥化市发改委主任李忠元,时任绥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迟国军,时任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侯显志,时任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洪彬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北林分局局长燕洪涛,肇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贾文明,时任绥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付长铭,时任兰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少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5名县处级干部、9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五、哈尔滨市阿城区石材矿山长期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

2016年以来,哈尔滨市阿城区55家露天采石企业普遍存在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其中双利、东辉采石公司和平山建材、山林建筑材公司越界开采量共计255万余立方米。矿山生态修复“交白卷”,未按有关要求对废弃矿山开展综合治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收缴的384万元矿山修复资金长期闲置。29家采石企业毁坏林地885亩,118亩林地至今尚未恢复。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15家企业抑尘措施未落实,污染周边环境。经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履责不力,对采石企业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罚代管,搞选择性执法;阿城区委区政府、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阿城区林草局巡查管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采石企业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管职能不力,对采石企业执法检查不严不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欲非,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姜滨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陶英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原三级调研员张贤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时任阿城区委书记刘志国,时任阿城区委书记李成志,时任阿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吕海东,阿城区委书记孙钊,阿城区政府区长杨桂榕,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卢军,时任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子靖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阿城区政府区长牟宏峰,时任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英革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9名县处级干部、2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建设绿色龙江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以强有力措施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使黑龙江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精准有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着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贵州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3月18日,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督察整改作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检验标尺,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方案,细化目标措施、明确督导机制、强化闭环管理,确保问题全面彻底整改。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立足职能职责,对督察移交的5起责任追究问题组织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追责问责工作有关规定,共对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厅局级3个、县处级30个、乡科级9个),142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5人、县处级60人、乡科级及以下67人)追责问责。其中,责令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55人、责令书面检查18人、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4人,另有2人因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接受审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毕节市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问题

毕节市安排督促城市污水管网新增、老旧管网及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不细不严,工作推进滞后。毕节市、大方县、七星关区、纳雍县党委、政府对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市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县(区)住建、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等职能部门作风不扎实,工作浮于表面,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大方县、七星关区、纳雍县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对时任毕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玉平,时任七星关区委副书记、区长胡敬斌,时任纳雍县委书记彭华昌,时任毕节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卢瑶,毕节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如星,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劲,时任大方县水务局局长王永江,时任七星关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亮欢8人诫勉;给予时任毕节市水务局局长丹彤行政记大过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纳雍县副县长阮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毕节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宗(2022年1月退休),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吉焕,时任纳雍县委副书记、县长许晓鹏,时任大方县副县长何逆,时任七星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陈俊,时任七星关区政府党组成员,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永红6人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大方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游劲松批评教育;对时任大方县委书记陈宗俊谈话提醒;对时任纳雍县副县长郭太军组织调整。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5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对2名乡科级干部诫勉。同时,责令毕节市委、市政府等10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二、黔南州罗甸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法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

罗甸县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推动建成八吝大坝,造成鱼类迁移、洄游通道被完全阻隔,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擅自复建处于保护区核心区的上立亭水电站并违规扩容,对鱼类生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落实禁渔工作不力,监督执法不到位,非法捕捞食用野生河鱼现象猖獗。黔南州发改、水务等部门对罗甸县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力,跟踪问效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对时任罗甸县委书记杨朝伟,时任黔南州发改委(局)主任(局长)郑绍峰,时任罗甸县副县长陈豪,时任罗甸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韦祥荣,时任罗甸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尹仕勇,时任黔南州发改委(局)副主任(副局长)何祖能,黔南州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莫兴海7人诫勉;给予罗甸县县长朱泉,时任罗甸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罗甸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振山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罗甸县县长杨兴华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黔南州副州长、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进批评教育;对时任黔南州水务局局长高原,罗甸县副县长陈大奎,时任罗甸县林业局局长蒋忠恒,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骏,时任黔南州水产工作站副站长、站长王玥5人责令书面检查。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5名乡科级干部分别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同时,责令罗甸县委、县政府等10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三、六盘水市盲目布局焦化项目、“两高”企业违法问题突出的问题

六盘水市、盘州市工信部门,盘州市政府,盘州市、钟山区、水城区发改部门执行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不到位,谋划备案“两高”项目不深不细,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焦化项目备案总产能远超全省焦化产能规划限额。六盘水市、盘州市、水城区政府,盘州市工信部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不到位,“两高”企业污染扰民问题突出。部分“两高”企业为符合能耗要求随意填报数据,六盘水市、盘州市、水城区工信、统计部门监察、核查不严,能耗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根据相关规定,对六盘水市工信局二级调研员梅建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魏嵬,时任六盘水市统计局副局长陈红梅,时任盘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韦斌,时任盘州市(盘县)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安健,水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黄波6人诫勉;给予时任六盘水市工信局(原市经信委)党委书记、局长吴坚,时任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六盘水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龙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六盘水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恒超,六盘水市工信局党委委员蒋剑涛2人党内警告处分;对六盘水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六盘水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冯坤,时任水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广向,盘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江,时任钟山区委常委、副区长赵奇4人责令书面检查。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对8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同时,责令六盘水市工信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市统计局、盘州市政府等4个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四、贵州一些地方矿产开发严重破坏生态、绿色矿山建设问题突出的问题

省自然资源厅、贵阳市、修文县自然资源部门在2020年省级绿色矿山遴选申报省市县三级联审工作中,对修文县14个矿山申报层层把关不严,导致11个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矿山通过审核并被授牌。修文县委、县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矿山企业存在的生态破坏严重、生态修复滞后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推进缓慢。省国有扎佐林场、修文县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响鼓坡矿山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开采、违法破坏林地行为查处不全面、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违法违规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遏制。根据相关规定,对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兵,时任修文县委书记孙华忠,时任修文县副县长左军,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纪红帆4人诫勉;给予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副处长周顺平政务记过;给予时任修文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唐德富党内严重警告;给予时任修文县委副书记、县长管庆良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杜华智,省国有扎佐林场党委委员、副场长龙海平2人责令书面检查。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2人);对5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诫勉;因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1人正接受审查调查。同时,责令省自然资源厅、修文县委、县政府等8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黔东南州、黄平县自然资源部门在2020年审核上报省级绿色矿山名单过程中,审核流于形式,将两个问题矿山顺利通过初审并上报,但未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终审。黄平县委、县政府落实上级政策打折扣、搞变通,黄平县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日常监管流于形式,相关责任公司人为拆分,分批次“顶包”占用林地,违法分包矿权,采矿作业无序开展,生态修复不及时、不规范,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黄平县麦巴铝土矿和王家寨铝土矿采选未按规定时限关闭退出,县发改局审核把关不严不实,执行负面清单要求打折扣。根据相关规定,对时任黄平县委书记林昌富,时任黄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袁尚凯,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光成3人诫勉;给予时任黄平县副县长李文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黄平县委副书记、县长杨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黄平县副县长林乾礼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2人);对5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诫勉。同时,责令黄平县委、县政府、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等3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五、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违法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

安顺市工信部门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足”(含夏云工业园区)问题整改督导不力。平坝区、安顺高新区不作为、慢作为,对加快夏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改造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堆场建设重视不够,推动不力,工作严重滞后,对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安顺高新区排查整治园区工业企业环评审批情况流于形式,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坝分局对园区雨污管网排查不到位,导致有关企业通过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及污染物现象普遍,下游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平坝区及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投诉重视不够、处置不力,敷衍应付。根据相关规定,对时任平坝区委书记、黎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兼)芦忠于,时任平坝区副区长郭正举,安顺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冉玉和,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玉星,时任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邹德志5人诫勉;给予时任安顺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杨荣泉,时任平坝区副区长、安顺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刘廷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安顺市工信委党组书记、主任陈应武批评教育;对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登平,时任安顺市工信局(原安顺市工信委)党组成员、副局长郦建华2人责令书面检查。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对2名乡科级干部诫勉;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1人正接受纪律审查。同时,责令平坝区委、区政府、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安顺市工信局等7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贵州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积极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但在具体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理解不够深刻,对贵州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仍然存在。对此,贵州省委、省政府坚决查处、严肃追责问责,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在贵州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检验,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提升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着力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守护好贵州这片宝贵的生态环境,发挥好优良生态环境这一最大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工作中,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陕西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陕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3月21日向陕西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统筹推进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专班和联合调查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黄河陕西韩城龙门段长期非法倾倒大量废渣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隐患突出问题

2013年8月以来,韩城市阳山庄选矿厂、下峪口村等向黄河河道违法倾倒采矿废石、建筑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长期乱堆乱建,距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边界最近处仅300余米,严重威胁保护区生态功能。堆放固体废弃物总量125.9万立方米,违法侵占黄河河道约378.5亩,导致行洪通道阻塞,河道原貌改变,自然景观发生重大变化,湿地保护区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3年至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7次向韩城市相关部门致函10件,要求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但韩城市一直未依法履行属地责任,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相关问题始终未解决。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韩城市在整治过程中避重就轻,未按照要求排查有关问题,在相关整治工作未达到标准情况下,就对问题予以销号或上报销号,对占用湿地保护区的问题长期以来未依法处罚。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韩城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韩城市市长、市委书记褚锦锋,时任韩城市副市长王凯民、王云章,时任韩城市环保局局长卫高民、王宏,时任韩城市林业局局长贾耀斌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韩城市市长亢振锋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韩城市副市长王文俊,时任韩城市林业局局长雷万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局长程鹏飞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韩城市水务局局长卫战波,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工会主席张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韩城市龙门镇党委书记、市水务局局长孙彦芳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韩城市龙门镇镇长、党委书记刘伟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对韩城市水务局、综合执法局、下峪口村和阳山庄村的其他5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二、榆林市兰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不力,违规建设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问题

榆林市淘汰兰炭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甚至打折扣、搞变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单炉产能7.5万吨以下的兰炭生产装置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榆林市直至2019年才提出淘汰要求,2021年实质性开展工作,比国家要求时限推迟9年。榆林市以兰炭单炉联并系统升级改造名义在淘汰落后兰炭产能上搞变通,府谷县23家金属镁企业349台单炉产能小于7.5万吨的兰炭装置仍在违规生产。神木市相关部门违规备案兰炭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的27个兰炭项目中,有2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2020年以来,神木市没有严格落实节能审查要求,共有18个兰炭技改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2021年4月以后,神木市有关部门对其中10个项目进行备案,未及时叫停违法开工建设行为。按照榆林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兰炭企业必须建成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但是截至2021年底,纳入升级改造方案的82家兰炭企业,超过80%没有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大量酚氨废水被违规处置,一些企业未落实废气收集处置要求,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榆林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责令神木市委、市政府,府谷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榆林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榆林市副市长万恒,时任神木县副县长王外斌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榆林市司法局局长米劲,时任神木县常务副县长贺利贵,时任府谷县副县长段智博,时任神木市副市长鲍二伟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榆林市工信局局长柴小平,时任神木市发改科技局局长白永清,时任府谷县发改局局长王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榆林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管委会规划办公室副主任马富泉,时任府谷县能源局局长高培清,时任府谷县工贸局局长陈国盛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榆林市工信局副局长刘长有,时任神木县副县长孙彬,时任府谷县副县长温子斌政务警告处分;对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市相关部门的其他6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三、安康市蒿坪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重点环境治理工作推进迟缓问题

安康市2017年出台的《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16-2030)》明确,至2020年底前蒿坪河流域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汉滨区建成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建设项目44个,紫阳县建成51个。截至2021年底,蒿坪河流域整体水质与规划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汉滨区实际建成重点建设项目24个,紫阳县建成26个。2021年10月,监测的25个水质监测点位中,劣V类点位多达16个,个别点位水质长期处于劣V类。蒿坪河流域范围内存在大量废弃矿渣露天违规堆存点,防渗措施严重不到位,汉滨区、紫阳县对弃渣露天堆存问题处置不力、进展缓慢,治理效果不明显。截至2021年底,蒿坪河流域范围内仍有57处92.66万立方米弃渣堆场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安康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向安康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汉滨区政府、紫阳县政府向安康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安康市副市长寇全安,时任紫阳县副县长蒋学军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紫阳县县长陈莲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汉滨区区长范传斌,时任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军、陈彪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汉滨区委常委、副区长黎晓峰,时任汉滨区水利局局长刘天保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局长李德朝政务记过处分;对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相关部门的其他5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四、咸阳市推动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不力问题

咸阳市对改善空气质量担当作为不够,对推动解决一些影响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决心不大,谋划不足,推进不力。2018年以来,咸阳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优良天数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均处于全省末位水平。咸阳市区和周边的多个大型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不落实、治污设施不完善、环境管理粗放,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截至2021年底,咸阳市共有砖瓦窑厂76家,普遍治污设施水平不高、违法问题频发,近一半的砖瓦窑厂布局于城市上风向及城区中心点外延约25公里范围,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其中,有63家砖瓦窑厂仍采用双碱法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低下,且多数治污设施不完善,未配备氧化风机、压滤设备等,大气污染较重。生态环境部2021年向咸阳市交办砖瓦窑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偷排等问题多达97个。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咸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咸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咸阳市市长卫华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咸阳市副市长孙亚政、王飞,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赵效恩,三原县副县长蒙小卫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高毅,时任三原县副县长宁晓春,武功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伟,时任长武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赵群昌诫勉处理;给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鲲,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办主任刘常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古旭荣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兴平市副市长段朋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兴平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陈军锋政务警告处分;对咸阳市、兴平市、彬州市、三原县、武功县、礼泉县、泾阳县、永寿县相关部门的其他20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五、渭南市潼关县双桥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问题

潼关县对双桥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重视不够,对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力,对新增违法问题排查整治不到位,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对流域内小碾子、小浮选、小氰化提炼黄金和违法倾倒矿渣等行为打击不力、监管不严,排查整治不到位,整改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突出,导致相关问题长期未解决,流域环境污染严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潼关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潼关县县委书记周新强,潼关县副县长党宏洲、张波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潼关县县长于娟侠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潼关县副县长李建军政务警告处分;对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潼关县自然资源局、代字营镇和太要镇的其他8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上述问题暴露出个别地区、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理念树得不牢,担当作为不够,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生态保护意识不强,推进污染防治不深入、不坚决,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解决不力;执法督察工作力度不够,对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失责失管,为此受到严肃追责问责,教训十分深刻。对这些问题的严肃处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四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通报案例教训,全面排查生态环境保护短板弱项,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一山一水一平原”,以“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为总抓手,以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核心,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职能部门要扎实履职尽责,聚焦主责主业,紧盯督察反馈指出、督导检查发现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用力督促整改,全力确保和推动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群众满意认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列入监督清单,及时发现问题,全面督促整改,对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做到处理一批、警示一片,为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陕西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21日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实施生态优先战略,担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责任,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纪委监委成立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小组,对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详细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3个责任单位、6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4人、县处级25人、乡科级及以下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诫勉30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3人。

一、石嘴山市平罗县用水管控不力,化工园企业违规取水、污染隐患突出问题

经查,截止2021年底,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绝大多数企业未取得工业用水指标,长期违规取用黄河水用于生产;2016年4月以来,为园区企业供水的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罗水务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取用黄河水向园区企业供水。2019年9月,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大量达不到入黄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暂存在紧邻都思兔河的1、2号尾水库,给都思兔河和黄河水质安全带来严重污染隐患。2020年10月,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将污水偷排至泄洪沟后流入都思兔河,导致都思兔河入黄口断面水质挥发酚超过限值11倍。2021年2月至6月,平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管网内化学需氧量、挥发酚严重超标的8000立方米污水拉运至宁夏金海金隆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用于废渣的喷洒降尘,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平罗县委和政府分别向石嘴山市委和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石嘴山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6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周福祯诫勉,给予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寇立红诫勉,给予时任平罗县委书记蒋哲文诫勉,给予时任平罗县副县长、平罗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李绍峰党内警告处分。

二、中卫市中宁县北部山区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平塘湖沟白土岗子石料厂长期越界超深采矿,截止2021年12月,越界开采97.88亩,超深开采15米,大面积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堆放废渣物料和加工设备,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铜铁沟陶瓷黏土矿长期越界超深采矿,截止2021年12月,越界开采4.05亩,最大采深20.42米,大面积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堆放废渣物料和加工设备,破坏原有植被、草原。余丁乡马道梁石料矿2013年4月投入运营,2017年10月,中宁县原国土资源局在企业未按规定完成生态修复治理的情况下,注销了马道梁石料矿采矿许可证。2007年至2021年,中宁县在平塘湖沟白土岗子石料厂、铜铁沟陶瓷黏土矿和余丁乡马道梁石料矿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注销,矿产资源的监管及矿山修复治理等环节上搞变通、走过场,监管流于形式,致使3家矿山企业资源开采、生态修复监管工作长期失察,矿山企业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中宁县委和政府分别向中卫市委和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中卫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18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占忠责令检查,给予时任中宁县副县长刘辛彧诫勉,给予时任中宁县副县长叶进宝诫勉,给予时为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原书记蒋绪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祁少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时任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金栋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三、吴忠市盐池县工业园无序发展,违法排污多发问题

经查,盐池县在不符合开发区扩区、调位条件的情况下,2019年违规对盐池工业园区区块进行合并,在本应逐步退出的青山区块基础上,增加一个面积约53公顷的大水坑区块。盐池工业园区青山区块石膏粉加工企业使用的炉窑设施均不同程度存在烟气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燃煤锅炉除尘效果差,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等问题。高沙窝北区块的宁夏苏沪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液焚烧炉烟气脱硝设施长期不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异常。盐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将集中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纳入规划,推进园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不到位。2014年至2019年,宁夏宁鲁石化公司在距明长城50米范围内违规建设炉渣库、甲醇储罐、简易车棚等5处建筑物,威胁古长城安全。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盐池县委和政府分别向吴忠市委和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吴忠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12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园区处处长何立颖诫勉,给予时任盐池县县长、盐池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戴培吉诫勉,给予时任盐池县副县长张晨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盐池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刘宝清政务警告处分。

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等地违规上马“两高”项目问题

经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多个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手续就开工建设,属于违规未批先建。2016年7月至9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越权受理3家企业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

吴忠市通达煤化公司一期焦炉在配套脱硫脱硝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建成投产运行,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焦炉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建设干熄焦装置,违法将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循环水用于熄焦;二期110万吨/年焦化、焦炉煤气甲烷化制取10万吨液化气及配套项目,未经节能审查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5月被园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但截至督察组进驻时仍在施工。宁夏庆华煤化公司110万吨/年焦化联产30万吨/年甲醇项目违法将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循环水用于熄焦。

2020年3月,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用于替代的宁夏润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关停工业锅炉减煤量为42.13万吨,但年均实际减煤量仅为15.14万吨,远小于申报减煤量,存在申报减煤替代量与实际减煤量不符的问题。

2018年至2020年,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提升改造等4个项目将减少的煤炭洗选产能作为减少煤炭消耗量进行指标替代,造成能耗替代指标不实。

根据调查情况,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中卫市和石嘴山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18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时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田彦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何德昕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继山诫勉,给予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军强诫勉;给予时任惠农区发展改革局局长樊宗余诫勉,给予时任大武口区发展改革局局长杜海亮诫勉,给予时任平罗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张万青诫勉,给予时任石嘴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旭日诫勉,给予时任石嘴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薛自林诫勉。

五、银川市、固原市部分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带病运行,环境风险隐患大问题

经查,银川市河东垃圾填埋场距黄河干流3.5公里,距汇入黄河的坡子沟0.3公里,2004年3月投入运行后,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荣洁生活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疏于日常管护,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膜柱未按期更换,膜柱老化严重,渗滤液处理能力大幅缩减,导致大量垃圾渗滤液无法有效处理,在填埋作业区形成约72亩的渗滤液汇水面,对黄河水环境安全形成威胁。

2017年起,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便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违法排放不达标污水。2022年4月,该公司实施扩能提标改造时,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味扩散的情况。

2008年至2019年,固原市五县(区)建设的57座垃圾填埋场中,22座县城及建制镇垃圾填埋场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备及监测井。2018年12月,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关闭了垃圾填埋场通往渗滤液收集池的阀门,导致渗滤液积聚在填埋场内。2021年10月,西吉县马莲乡垃圾填埋场维修工程完工后,马莲乡未对该池渗滤液及时做抽喷蒸发处理,致使部分雪水及渗滤液通过溢流管流入侧方沟渠围堰内,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调查情况,对银川市、固原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14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给予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牛东学诫勉,给予银川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李焕耀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华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西吉县副县长马红英诫勉,给予时任西吉县副县长马天峰诫勉,给予时任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局长云里飞诫勉。

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案促改。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不折不扣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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