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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3-02-09 14:2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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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发布的高关注、高产(用)量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西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的安排部署,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发布的高关注、高产(用)量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部门协作,构建治理体系。

1.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新污染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执行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涉及农药、兽药、药品和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等微塑料管理制度应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衔接。(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查监测,建立管控清单。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采集。制定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医药、纺织、农业环境治理等行业为重点,开展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自治区化学物质信息数据库。兼顾监测机构(实验室)、加油站、化学品储罐等场所(设施)产生的其他潜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到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定实施自治区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引导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饮用水水源地、入境关口选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特征性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建立自治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数据库。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出台地方监测规范。到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厅牵头,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已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进行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系统开展水、大气、土壤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结合我区产业特征,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制定并动态更新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区域典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制定自治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方案,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源头管控,严格使用管理。

7.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将其纳入年度执法检查。(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限用措施。结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名录》,强化进(出)口有毒有害化学品管控。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控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严格执行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等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监督企业落实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应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过程减排,强化分类治理。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医药、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再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督促企业对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及排放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制度,切实规范抗菌药物使用。对医用(兽用)抗菌药开展高寒环境下的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严禁药品滥用。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持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禁止人用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的应用。到2025年年底,全区2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深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规范收集、处置农药包装物和过期农药。到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农业农村厅负责)

13.持续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实施《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白色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

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大力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大幅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和环境泄漏量,阻断微塑料借环境介质进入人体。到2025年,各地(市)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等塑料制品,并逐步延伸至县城建成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末端治理,降低环境风险。

14.加强新污染物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制度,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鼓励开展新污染物在线监测试点。到2025年年底,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并完成一批问题整改。(生态环境厅负责)

15.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支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解决含新污染物固体(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全面实施固体废物区内外转移线上审批,降低企业收转成本。鼓励有色金属采选、纺织、医药、环境治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新污染物末端治理等试点工程。(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补齐短板,提升治理能力。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监测资源,发动区内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监测以及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参与,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检测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能力提升试点示范。推动建设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验室,提升化学物质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支撑能力。(教育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人才保障。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团队组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以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监管、执法等为重点,开展专业技能理论与实践培训。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和重点企业联合培养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厚实人才储备。(教育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细化分解目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做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管。将新污染物治理落实情况作为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相关行业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保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新污染物防治,采取相关措施鼓励社会资金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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