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四)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五)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察检查部门应当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工作中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六)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同级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联合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
(二十)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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