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观察,对可能入侵的有害物种及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湿地、水体、森林、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价值退化或者受到损害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依职责组织或者指导、协调实施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司法行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当统筹用于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本市人民法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检察机关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本级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修复执行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协调机制,确定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生态保护补偿年度计划以及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调整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采取措施支持开展近零碳排放与碳中和试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水安全、灾害防御、产业发展、金融等领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要求,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推动建设碳普惠体系,建立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及市场交易相结合的低碳行为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纳入国家、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碳排放交易。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制定交接断面水质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上下游水质交接、左右岸共同治理等责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并与市水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共享监测信息。
交接断面水质状况作为相关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减少磷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已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上述清洁能源前,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二)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三)限制燃油机动车通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公布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名单,并指导重点控制单位实施管控措施。
从事印刷、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服装干洗企业应当使用全封闭式干洗设备。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产品,应当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应当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
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连续记录监控、生产工序用水、用电分表监控以及视频监控等过程管控设施。鼓励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错峰生产。鼓励在夏秋季日照强烈时段,暂停露天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或者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鼓励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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