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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8-18 11:22

来源:吉林日报、吉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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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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