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
(十六)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
1. 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
2.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3. 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
(十七)试点项目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许可手续(例如,有关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项目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十八)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
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十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1. 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
2. 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3.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二十)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二十一)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
七、其他工作要求
(二十二)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二十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证监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统筹做好试点项目储备、遴选与申报工作。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
(二十四)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向我委报送申请材料。
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
1、**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基本情况材料
2、**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合规情况材料
3、**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 **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基本情况材料
一、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行业地位、持有或运营的同类项目资产规模、信用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情况,相关股东同意转让的意见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如涉及多个项目,需按项目逐一说明)。包括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用地性质、开竣工时间、决算总投资(如有)、收入来源、资产范围、项目公司法人及其股权结构等情况。
(三)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运营时间;近3年资产收益、盈利、经营性净现金流情况;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及增长潜力情况。
(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包括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等情况。
(五)其他情况。包括项目资产(或股权)、附着债务等他项权利(若有)的可处置性等。
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包括交易结构、资产管理安排、拟实施步骤及进展情况等。
三、有关市场机构参与情况。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财务顾问等市场机构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有)
附件2 **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合规情况材料
一、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情况。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
二、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如果以上某项手续无需办理或不完善,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回收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对拟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说明项目建设地点、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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