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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0年实施方案

时间:2020-05-19 13:1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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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城镇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强化城镇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完成4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继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二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是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以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为抓手,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加快改造和提升养殖生产、尾水处理等设施,重点开展养殖尾水零直排建设,力争创建300家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肥药两制”改革为引领,纵深推进肥药减量增效行动。制定粮油和主导产业肥药定额制施用技术标准,实现肥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县域全覆盖。组织推广免费测土、“户一业一方”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侧深施肥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在钱塘江源头、太湖等敏感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和菱白等耐作物区,新建101条农田磷生态拦截沟渠。全省不合理化肥施用量减1万吨(实物量)、化学农药减500吨。

  三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完成站点9000座(处)以上。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行动,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并实施。加强农家乐污水治理。

  (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浙江省内河船舶“清洁行动”,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辖区登记100-400总吨内河运输货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安装改造工作,推动完善内河营运船舶水污染物监管法规规范。保障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开展联合执法。加快推行内河船舶污染物“船上存储、岸上处置”的治理模式,内河水上服务区全面开展船舶水污染物免费接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强化“联单制度”落实情况闭环管理。

  二是加强港口污染控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继续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年底前100%完成建设任务,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三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建设内容。进一步健全港口、运输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着力推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继续加强重点用水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七)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严格执法督察。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环保专项行动,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完善对下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属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配备无人机、无人船、便携式监测仪和水污染执法特种车(船)。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专门负责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

  三是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

  (八)全面深化“河长制”

  不断深化河(湖)长、湾(滩)长制,研究出台《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全面推进全省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严格落实湾(滩)长制,探索实施以河(湖)湾(滩)长制为核心的流域联动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向全国提供浙江样板、浙江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督查考核。将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治水科研投入,大力培育治水专家队伍和科技实体,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组织实施水专项“十三五”示范任务。

  三是加强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积极争取入选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本建成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出台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

  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实施环保企业信用评级并公布结果。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省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月报制度,每月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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