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测数据弄虚作 假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积极推动部门协同和信息互认,形成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支撑
(一)健全监测评价制度。优化监测指标项目和评价方法,形成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地面监测与遥感相结合、定 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预测预报相结合的生态 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生态质量指数和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 数并试点应用,科学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治理成效。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通报、排名、预警、监督 机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关联分析能力,为推动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支撑。
(二)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巩固国家-区域-省-市四 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逐步开展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并发布信息。提升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和气象因素影响定量分析能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业务和技术体系建设,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
(三)推进科技创新与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发展智慧监测,推动物联网、传感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 技术在监测监控业务中的应用。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以长 江流域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深圳环境监测质控创新中心等项 目为先导,鼓励重点区域省市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创新示范基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转化, 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
(一)优化机构队伍。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鼓励各地统 筹设置或共建跨市县监测监控机构和省级海洋、辐射、遥感等 专业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现有监测力量优势,驻市监测机构上收后应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长效化业务支持机制,提供当 地所需监测支撑与服务。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研 究,规范各级监测机构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支持多元化、社 会化、开放式人才培养与使用模式,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三五” 人才、技术大比武等人才遴选机制,不断提高监测队伍数量和 质量。
(二)提升装备能力。围绕空气、水、海洋、生物生态、 辐射、噪声、应急预警监测、遥感监测、履约监测等重点领域 谋划一批重点工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智能化、 信息化能力。统筹优化生态环境陆海观测卫星遥感影像获取与 共享机制,开展全国多周期覆盖、多分辨率、多要素卫星数据 的解译和获取,逐步拓展全球数据获取汇集能力。鼓励各地结 合实际制定出台基层监测机构现代化评估标准,2025 年前, 全国区县监测机构应具备独立开展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和应 急监测的能力。
(三)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配套 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先于国家立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重点填平补齐现场快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应急监测、 遥感监测、质量控制等领域标准规范,建立标准验证与后评估 机制,严格标准执行。
(四)加强经费投入。修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 支出标准,分级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政保障清单,力争 将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各地要积极拓展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渠道,积极争取生态补偿、污染防 治等专项经费支持,注重提高投资绩效。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生 态环境监测的决策部署上来,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作为“一把 手”工程,在人、财、物上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生态环 境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作用,争做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规划或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将加强监督检查与成效评估。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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