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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时间:2020-01-19 14:53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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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现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内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遏增量、减存量,推进400总吨以下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港口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明确的五类专业化泊位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其他泊位岸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审批难建设难运营难等突出问题,为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920年12月至2020年23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港航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至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34月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并于2020年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务院。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1。切实落实省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指导督促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加强设施建设运行资金支持、统筹协调,对辖区内各港口建设方案总体把关;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按月调度。(长江经济带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2。全面推进地市抓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分类优化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方案,完善固定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接收模式、收费机制,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经济可靠运行,于2020年2月底前修订发布。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及时整改;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问题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交通运输部牵头,9省2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航行长江经济带水域的山东、河南籍船舶,由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落实港口企业责任。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长江中下游干线港口码头主要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生活污水,强化运营管理。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指导)

完善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新建码头严格依照规范要求配置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的及时整改。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人员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产生污染。(9省2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指导)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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