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勘界定标。组织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3年累计发现3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重点问题5740个,已完成整改3986个。命名表彰第二届中国生态文明奖35个先进集体和54名先进个人、第三批84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2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陕西省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省级核安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首次发布《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一期工程。47台运行核电机组安全状况良好,15台在建机组质量受控,19座民用研究堆(临界装置)安全运行。依法严肃处理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违规事件。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核设施退役治理。
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印发加强“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推广宁波破解“一闹就停”困局经验。会同水利部制定的《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已经同意,即将由两部门联合印发实施。40余个重点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初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接到举报53.1万件,基本做到按期办结。生态环境部直接调度处置84起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各方科学开展应急处置,累计处理污水约47.58万立方米,有效维护了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二)积极主动服务“六稳”
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台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积极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开始实施,19省(区、市)“三线一单”编制形成初步成果。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印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和3个配套文件,创新信用监管体系。国务院同意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下放运输机场等9类项目环评审批权。动态调整并持续调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三本台账”。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即到即受理评估即审查批复。全国审批环评报告书(表)项目22万个,审批时间总体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左右。在线备案登记表项目116.5万个,平均用时仅需10分钟。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以“区块环评”替代“单井环评”,在生猪养殖领域出台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文件。山东省、安徽省等实施并联审批、首问负责等制度。
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对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39个城市和雄安新区大气治理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向长江沿线有关城市派驻58个专家团队进行驻点研究和技术指导。启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汇集科技成果4000多项,累计推介先进污染治理技术1000余项。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2019年1-11月,全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投资同比增长36.3%,远高于5.2%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环保行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11%。河北省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活动,帮扶包联企业1.12万家。江苏省出台环保应急管控豁免“十一条”,广东省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山西省、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贵州省出台十大千亿工业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加大生态环保扶贫力度。落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协同打赢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推进河北省围场县、隆化县定点扶贫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2019年定点扶贫工作要点》,签订定点扶贫责任书,开展“一对一”党支部共建,加大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扶贫示范村建设,探索农产品有机认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等特色做法和模式,超额完成2019年定点扶贫年度量化指标任务。各省(区、市)坚决扛起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生态环保扶贫工作成效明显。
(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组建7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监测科研中心。基本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党中央、国务院。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总编制数增长50%。湖南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新增机构43个。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启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完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正待国务院审议。完成21项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制修订9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相关案件办理。四川省出台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中央批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对6个省(市)和2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共受理转办群众举报问题1.89万件,已办结或基本办结1.6万件。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工作,启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坚决推进督察整改,通报曝光38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典型案例,坚决整治问责泛化简单化。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3294项整改任务中1723项已整改到位,1428项达到序时进度。开展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海南省东方市等7起环保“一刀切”行为。深入11省(市)开展暗查暗访和明查核实,历时8个月,行程近14万公里,制作形成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18年警示片披露的163个问题整改完成134个。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问题,对13个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吉林、安徽、重庆等省份点面结合大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积极开展省级督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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