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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大审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意见汇总

时间:2019-12-11 16:53

来源:广西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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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第四章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治”上的内容较多,建议在“防”上要加强。在本节中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加以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有关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条款比较“高大上”,在基层比较难以实施。比如,有些乡镇建了乡镇污水处理厂,但实际没有运行,因为运行维护的成本太高。再比如,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生活污水直排到渠道,垃圾随意倾倒到水边较为普遍。建议有些条款更具体一些,针对性更强一些,使之更符合广西和农村实际。特别是条例通过后,政府相关的规定要跟上,否则较难执行。

(十六)关于第四十三条农村环境基础设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便于理解,建议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未纳入规划的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设施,并保障运行资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的极度贫困地区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和运行需要统筹规划考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乡镇包括村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有两方面问题,一是技术不过关,建好了但没有技术人员管理,造成大量设施闲置,没有发挥效益;二是厂房建设问题,管网安装很短很少,收集污水面不够广,希望政府加大解决力度。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二款“相关人民政府”的表述指向不明,责任不明确,难以执行,容易把资金保障责任推向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关于第四十四条节水农业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的种植面积”的表述易产生歧义,因为农地只能发展农业,林地也只能发展林业,这里的提法是否会引起误会,认为农田也可种经济林,建议删除“和经济林”。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广西总体上降雨量足够,且旱地作物本身就耐旱,可以考虑将“旱地作物品种”修改为“优质作物品种”,因为只有优质的农产品才有市场。一般而言,需肥需药量低的作物,产量都不会太高,农民是不会种的,而且“耐瘠、抗病”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耐瘠可以理解为需肥量低,抗病可以理解为需药量低,建议考虑将“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修改为“优先栽培管理容易、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增加经济林的种植面积,与水污染防治目标不一致,经济林就是需要使用肥料和农药,需要经济效益的,建议考虑将“增加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的种植面积”修改为“增加生态林的种植面积”。“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技术”与“促进节水农业发展”是一个意思,目前广西大力发展推广的稻田综合种养,就属于水的综合利用的范畴,一水二用,既种植水稻,也发展了水产,利用稻田对水产的排泄物进行自然处理和综合利用,是多赢之举,建议将“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技术,促进节水农业发展”修改为“大力推广水的综合利用,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技术”。

(十八)关于第四十五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水污染防治重点在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治理。本条提到要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非常必要。当前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强度比较高,特别是剧毒、高毒和高残留的农药,是对水质、土壤污染较大的隐形污染源,而且降解比较慢,对人体伤害很大,在这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很有必要。建议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后增加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方面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效、低毒、低残留”表述比较含糊,建议明确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执行起来比较好操作,或者明确禁止使用何种高毒、高残留农药。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删去第二款,因为第五条第一款已有表述。

(十九)关于第四十六条农业灌溉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十六条〔农业灌溉规范〕”和“第四十八条〔水产养殖规范〕”规定的都是污染防治内容,建议统一把“规范”修改为“污染防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工业废渣。

(二十)关于第四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广西养蚕产业发展比较快,在河池、百色集中养蚕的地方,蚕粪污染已成为新的需要关注的问题。建议把“畜禽”删除或者在“畜禽”后增加“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款的最后增加“保证外排污水达标排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养殖专业户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给予支持,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相关的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对粪便污水进行处理利用,要求过高,以现阶段县、乡政府的人力、物力等难以做到,建议把“组织”改成“监督和指导”,更符合实际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操作起来比较难,在农村老百姓都会散养家禽,都不会形成规模养殖,无法集中收集处理粪便。遇到下雨天,家禽粪便全部都往河沟排。这种情况无法管理,建议斟酌作进一步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款规定从农村的发展现状来说,在法律上是否有硬性要求?“应当”就是应该要做、必须要做,目前广西绝大多数县、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贫困县的乡镇没有能力做到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没有财力人力,能否加上“逐步”或者“有条件的”,比较符合广西实际情况。

(二十一)关于第四十八条水产养殖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款“……以及化学物品”后增加“及时打捞死鱼等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水产养殖污染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于第五十条船舶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款中“污水、垃圾存储装置”前加“粪便”,删去第二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江河上的浮动船坞污染很严重,建议规定严禁在江河面上建浮动船坞。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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