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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于明年发布 优先将已出现的健康危害指标纳入其中

时间:2019-08-28 15:00

来源:新民晚报 中国水网

作者: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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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是健康中国行动中健康环境促进行动的一项目标。在国家卫健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所长施小明表示,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联合有关部委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工作。这次标准修订贯彻以人为本,优先将已经出现健康危害,特别是有人群的流行病学正确的指标纳入到标准当中,这项标准将在2020年发布。

“从全国范围监测结果来看,我们国家饮用水总体是安全的,水质是好的。”施小明指出,“虽然目前仍有一些不合格的水样,但是不合格的水样主要是因为微生物指标的超标,而我们国家的老百姓基本上都有饮用开水的习惯,所以我们饮用水总体是安全的。”

安全饮水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施小明说,“在国家层面,国家卫健委正在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标准制修订工作。这次标准修订贯彻以人为本,以健康风险评估为原则,兼顾标准执行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保留反映水的基本特征的指标,优先将已经出现健康危害特别是有人群的流行病学正确的指标纳入到标准当中来。同时,除了这些指标以外,还有这些指标检验方法的研发,我们也引入了最新的检验方法。争取在2020年把更符合规范、更易于操作、更科学的标准公布出来,便于执法单位、执行单位遵照执行,它将在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每一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守门人”。对于个人如何安全饮水,施小明提到以下两点:一是喝开水,我们中国人有个比较好的习惯,就是喝开水。但是目前在很少一部分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还有喝生水的习惯,容易引发各种疾病。二是洗手,很多疾病、很多传染病都是通过手的环节传递的,洗手应该是个非常基本的健康行为。特别是幼儿要从幼儿园的时候养成洗手的习惯,避免手足口疾病。

此外,施小明还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家庭能够使用净水器。“净水器还是有作用的,无论在南方还是北方,净水器的使用都能进一步使我们饮用水质量得到改善。”

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正式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相比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1.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2.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3.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4.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5.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6.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7.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5. 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和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要求。

6.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和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执行。

7.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政策详情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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