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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出炉

时间:2019-08-05 10:15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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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制定完善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布局布点和收集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并留足城市发展需要。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发挥再生水合理利用的生态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四)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市要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加快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等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五)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公共建筑、居民小区未按要求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立“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要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问题,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建立河湖长定期巡查与市政排污口协调制度。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排水部门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标高排查,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立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管网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完善项目清单,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八)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15〕1353号)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污水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未达到维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并逐步调整到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九)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程建设保障力度。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既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又要解决非建设用地铺设污水管网的问题,还要加强与铁路、军队、企业等单位的协调,确保获得合法建设用地。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间,实行限时办结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十)统筹推进县城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全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制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定期污水管网排查制度,对现有污水管网覆盖情况、老旧破损情况、雨污混流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帐和污水治理项目储备库。开展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及处理设施提标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推动城镇污泥处理及污水再生利用。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管理制度,确保建成区内单位、企业、个人依法依规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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