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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修改水污染防治条例 治水护水成绩将是考评官员重要依据

时间:2019-05-29 14:41

来源:河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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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如何高效解决水污染问题、避免水资源危机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现场

“河(湖)长制”明确入法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河(湖)长制是落实河湖管理与保护责任的一种制度创新,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河南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村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此次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完善了这方面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控制化肥和农药过度使用;三是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四是水产养殖的排水进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今后考评政府及官员

治水护水成绩是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

河南省人大在行动

检查组在南阳市检查

5月10日至5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赵素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李文慧、张维宁分别带队对平顶山市、南阳市,周口市、漯河市,信阳市、驻马店市进行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成员包括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省法院、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随同检查。据悉,6月3日至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王保存将带队赴新乡市、焦作市进行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检查组在周口市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组在信阳市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组在平顶山市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召开五级代表座谈会,查看相关资料,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派出暗访组,深入企业、农村、河流、湖泊,对水污染防治情况及水污染质量进行暗访。重点检查了河长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等管理制度、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流域基本生态用水保障和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修复的落实情况,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防止地下水污染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让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

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

五级人大代表和企业、专家代表共话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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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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