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遥感卫星监测和土地巡查,建立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地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建立实施评估和公众监督机制。各区政府应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定期对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关评估结论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五)健全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将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实施情况作为落实《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建设用地管控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发生以下影响城市规划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在生态控制区和限制建设区范围内,尤其是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空间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造成山体、水体、林地、农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
(三)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擅自批准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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